1、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被XX师范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指定的校区(分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校区分校)招生录取或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归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
2、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治疗及其他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未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开学时,在校生应该按规定缴纳
3、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该学期学校组织的任何教学活动,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毕业论文及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部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二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平时作
4、业、课堂讨论、单元测试、完成实验等)。一般情况下,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不论采取何种记分方式,考核成绩的原始数据(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百分制总评成绩=期末成绩X期末成绩比重+平时成绩乂平时成绩比重。五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优秀:百分制总评成绩N90;良好:80W百分制总评成绩V90;中等:70W百分制总评成绩80;及格:60W百分制总评成绩70;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二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N60;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课程的考核方
5、式与记分方式由教务处会同各有关系确定并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第七条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该课程结课时同时完成。第八条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按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评定。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条学生在参加考核时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应征入伍休学、在服役期的学生,其通过自学可以达到学校要求的课程,经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
6、准,可回校参加课程考试。获准参加考试达到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学校予以承认学分。对于不在校修读不可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课程,不准回校参加考试。第十二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进行重修或补考。学校对于2005级及以后的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XX师范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未经批准者属于缺考。对于可以补考的课程,缓考或缺考学生可随不及格学生参加补考,缓考按正常考试记成绩,缺考按补考记成绩。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
7、其他专业课程,也可申请修读XX市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三章考勤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对缺课时间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1/3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重修该课程。第十七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学校卫生科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事假须经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
8、事假须经系主管领导批准。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其转专业: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2. 学生因受伤、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适合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 本科学生学习确有特殊困难者,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4.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包括留降级试读)经学校确认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或转专业: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
9、生,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科接本科学生;3.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第二十一条转系、转专业的学生,视其学业情况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已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应予退学的;5. 招生录取时按专业特长成绩录取的学生;
10、6. 由“二三分段”培养模式招生已进人专科阶段的学生;7.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基本学制为:本科4
11、年,专科2年或3年,专科接本科2年。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完成学业,专科及专科接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l.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艮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
12、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学生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并由教务处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包括体育专业学生的伙食补助);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 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服役结束,应当按期向学校提出
13、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2. 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六章试读与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出现下述情况的,转为试读生留(降)级试读:1. 本科学生少于应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6;2. 二年制专科学生和专接本学生少于应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3;3. 三年制专科学生少于应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4。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
14、分的90%、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高限制的学生转为试读生留级试读。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 本科学生第三次达到试读条件的,专科或专接本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的;2. 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所获学分,二年制专科生和专接本学生不足2/3的,三年制专科生不足3/4的,本科生不足5/6的;3.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5.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7.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上报
15、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形成退学决定,报XX省教育厅备案,通报校内有关部门,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或邮寄给学生本人。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3天内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XX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
16、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对学习年限达到最高限制、已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1. 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标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2. 留校察看未解除者。如果结业时所获学分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新考核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或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者,在解除留校察看且符合毕业条件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如果结业时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结业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重新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内未申领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及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XX省教育厅注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之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