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供热系统设备接管验收
第一节锅炉及辅助设备验收
本规定适用于供热和生活热水供应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25兆帕、热水温度不超过130 C的整装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在锅炉及其辅助设备调试以及锅炉烘炉、煮炉与系统试运行阶段,物业公司必须派相关人员始终参与查验。
一、锅炉验收
锅炉验收的项目详见表7-1。
表7-1锅炉验收
表7-2锅炉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注:1.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是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是指额定出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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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 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兆帕,试验时压力应保持不变。
二、锅炉辅助设备验收
锅炉辅助设备验收详见表7-3o
表7-3锅炉辅助设备验收
三、管道验收
锅炉管道验收项目详见表7-4o
表7-4锅炉管道验收
四、安全附件验收
锅炉安全附件验收项目详见表7-5 o
表7-5锅炉安全附件验收
表7-6锅炉安全阀定压规定
五、换热器验收
换热器验收项目详见表7-7o
表7-7换热器验收
第二节室内采暖系统验收
一、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验收
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验收项目详见7-8。
表7-8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验收
二、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验收
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验收项目详见表7-9。
表7-9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验收
第三节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验收
本规定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J/T 01-49-20《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编制。
一、施工工艺要求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不同于传统散热片方式供暖,它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也大为不同;又因为地板辐射供暖是一门较新的技术工艺,为把好验收工作关,有必要对地板辐射供暖的主要施工工艺要求进行了解,以便于物业有关人员在参与施工过程时能够把握要点,也便于在验收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从现场或施工记录中查找质量缺陷。
由于地板辐射供暖的加热管全部埋于地板下方,且在加热管的下方还有冷、热水的上、下水管,在地板下面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管网系统,对日后的维护保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必须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和验收关。
1. 加热管的弯曲半径,PB (聚丁烯)管和PE-X (交联聚乙烯)管不宜小于5倍的管外径;其他管材(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不宜小于6倍的管外径。
2. 填充层内的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3. 采用工具断管,断应平整,断面应垂直于管轴线。
4. 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管段不应大于7毫米,弯曲管段不应大于350毫米。
5. 热媒及配件装置应加以固定,具体要求如下。
(1 )水平安装时,一般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毫米,集水器中心距地面应不小于3毫米。
(2) 垂直安装时,分水器、集水器下端距地面应不小于150毫米。
6. 加热管始末端出地在至连接配件的管段,应设置在硬质套管内。套管外皮不宜超出集配装置外皮的投影面。加热管与集配装置分路阀门的连接,应采用专用卡套式连接件或插接式连接件。
7. 加热管始末端的适当距离内或其他管道密度较大处,当管间距小于等于1毫米时,应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
8. 加热管与热媒集配装置牢固连接后,或在填充层养护期后,应对加热管每一通路逐一进行冲洗,直至出水清净为止。
9. 混凝土填充层的浇捣和养护要求如下。
(1) 辐射供暖地板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长边长度超过6米时,填充层应设置间距小于等于6米、宽度大于等于5毫米的伸缩缝、缝中填充弹性膨胀材料。
(2) 与墙、柱的交接处,应填充厚度大于10毫米的软质闭孔泡沫塑料。
(3) 加热管穿越伸缩缝处,应填充厚度不小于1毫米的柔性套管。
(4) 在试压合格后,进行卵石混凝土填充层的浇捣,标号应不小于C15
,卵石粒径宜不大于12毫米,并掺入适量防止龟裂的添加剂。
(5 )填充层的养护周期,应不少于48小时。
(6)在填充层浇捣和养护过程中,系统应保持不小于0.4兆帕的压力。
10. 只有在填充层养护期满后,方可进行地面层的施工。
上述重点施工工艺、施工方均应有施工记录,验收时应该查阅。
二、检验和调试
(一) 中间验收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的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但是物业公司应派员参加。中间验收过程:从加热管道*设和热媒集配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试压起,至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满再次进行压止。
(二) 水压试验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之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之后,应分别进行系统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不小于系统静压加0.3兆帕,但不得低于0.6兆帕。试压步骤如下。
1. 试验时应缓慢注水,排除管内空气。
2. 充满水后进行水密性检查。
3. 采用手动泵缓慢升压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4. 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后,停止加压,稳压1小时,观察有无漏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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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稳压1小时后,补压至规定实验压力值,15分钟内的压力降不超过0.05兆帕、无渗漏为合格。
(三)调试
1.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使用。
2. 具备供热条件时,调试应在竣工阶段进行;不具备供热条件时,经与使用单位直协商,可延期进行。
3. 调试工作由施工单位在使用单位配合下进行。
4. 调试时初次通暖,应缓慢升温,先将水温控制在25C~30C范围内运行24小时,以后再每隔24小升温不超过5C,直至达到设计水温时为止。
5. 在设计水温条件下,连续供暖24小时,并调节每一路的通水温度至正常范围。
6. 供水温度不宜超过60C,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C(也是正式运行的规定)。
三、验收条件
(一)验收时应具备的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制品和零件的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
3. 中间验收记录。
4. 试压和冲洗记录。
5. 工程质量减压评定记录。
6. 调试记录。
(二)验收标准
符合以下规定,方可通过验收。
1. 竣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填充表面不应有明显裂缝。
3. 管道和构件无渗漏。
4. 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四、系统验收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验收项目详见表7-10。
表7-10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验收
第四节室外供热管网验收
室外供热管网验收项目详见表7-11。
表7-11室外供热管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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