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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防控和女职工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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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控和女职工保护制度 职业病防控制度 15.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15.2、职业病防控管理 1、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1、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员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1、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后对涉及从事有导致职业病风险作业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明确告知各施工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1、安全环保部负责为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建立身体健康档案,做好作业前、中、后的健康记录,作业人员离场时要求索取健康档案的,项目部应提供给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复印件。 、职工劳动过程中,项目部应为员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3、职业病防控措施 1、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1、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1、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1、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1、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1、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女职工保护制度 17. 1、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7.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 17.3、内容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 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 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①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 《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③ 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④ 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④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孕期保健: ① 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 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 %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 0 %。 ② 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③ 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④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⑤ 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1、产期保健 ① 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 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②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 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 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哺乳期保健 ①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七至八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至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 产后保健 ①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 5 %,工龄连续计算。 1、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 条件,采取淋浴式。 1、对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 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违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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