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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
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
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
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或内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
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
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
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
(八)
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
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九)
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本行对剩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
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
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
超过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十)
(十一)
(十二)
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 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业务申请人
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一)项的相关证
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一)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
明。
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三)
-
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内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贷款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
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7〕
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
款。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
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十七)贷款是指本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本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
明材料,追索记录。
(十八)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0万
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
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
包括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对于符合
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
条件的小额个人贷款,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
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的剩余债权。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具有投资权的本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1.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本行经清算和追偿
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
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
2. 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九)
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或者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
3. 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
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
明,投资期证明等。
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
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4. 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
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二十)
已丧失流动性、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债券投资损失或基金投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其中,因结构性产品被清盘,或相关资产池内资产出现损失,导致本行所投资的结构性产品、担保债务凭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本金丧失偿付可能,且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的债券投资损失或基金投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
发行人或者托管人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资产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债券基本情况、损失原因等。
(二十
一)
形成不良资产超过8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
不良资产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二十
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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