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工持续教育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努力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技术竞争优势,建设一支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从而树立优秀企业形象。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受教育培训条件
3.1为了鼓励员工积极进取,公司每年将根据员工表现选派部分优秀员工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需持证上岗的职业资格教育。
公司每年将做50万元人民币预算(另根据公司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用于员工进行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教育;
公司每年可安排5%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含MBA)、本科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教育;
公司每年最多可安排1%的基层管理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不含MBA)的学历/学位教育,有3%的基层管理人员参加大专、本科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教育;
公司每年将在预算范围内对各管理级别人员参加各级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教育培训的名额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2凡在公司连续工作达到相应工作年限的管理人员可申请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方面的教育培训学习。
3.2. 1凡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中层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参加本科或硕士研究生、MBA等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学习;
凡在基层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参加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学习;
凡在管理岗位工作满一年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参加职业资格、职称方面的受教育培训申请。
3.2对于未达到相应工作年限的各级管理人员,须经总裁或总裁助理特批后,方可申请参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且工作中急需的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方面的受教育培训学习,每年特批名额不超过管理人员总人数的1%。
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半年后方可向部门提出受教育培训申请,并需报经总裁审批同意,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备案;
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大专、本科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连续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硕士研究生教育培训学习,并须经总裁助理特批同意,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备案。
4. 待遇
4.1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种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方面的受教育培训学习的员工,培训期间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含房补和绩效工资。
4.2员工参加学历/学位、职称、资格等非脱产教育培训学习的,可视实际受教育培训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
中高层管理人员每年累计最多可占用24个工作日,超出部分按事假计;
基层管理人员每年累计最多可占用18个工作日,超出部分按事假计。
5. 费用报销
5.1在职报读各种学位/学历、职称、资格的员工,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先行缴纳。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员工,应先自行支付培训费;
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参加职业资格教育培训的员工,可由公司先支付培训费。
5.2凡经审批备案的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教育培训可报销相应培训费用。
中高层管理人员报读本科、硕士研究生、MBA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者:
截止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之日,在同级别岗位工作满四年,报读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90%,非
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70%;
截止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之日,在同级别岗位工作满六年,报读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95%,非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80%。
基层管理人员报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者:
截止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之日,在同级别岗位工作满四年,报读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80%,非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70%;
截止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之日,在同级别岗位工作满五年,报读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90%,非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75%;
截止获得相应/学位资格之日,在同级别岗位工作满六年,报读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95%,非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80%。
各级管理人员在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时,若在相应岗位级别连续服务年限未达到四年者,属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70%,非相关专业的可报销培训费用的60%。
5.3培训费用报销
中高层管理人员从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次月起凭单据报销,公司财务部可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发放可报销培训费用总额的1/8,分两年给付完应报销费用;
基层管理人员从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次月起凭单据报销,公司财务部可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发放可报销培训费用总额的1/12,分三年给付完应报销费用;
员工在受教育培训期间出现职位变更的,其培训费用报销额度及给付周期可按新职位级别定;员工受教育培训结束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后出现职位变更的,其培训费用报销额度及给付周期不变;
与员工可报销培训费用相对应的服务年限计算方法为:截止员工获得学历/学位之日,延后报销时间不计入员工报销费用服务年限。
5.4凡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完成相应受教育培训学习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的,所发生培训费用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5.5凡未经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备案的各种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学习,皆认定为员工自行发生的行为,公司将不予以享受相应待遇。
5.6在本制度下发之前正在进行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员工可向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备案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6. 持续教育管理
6.1凡未达到相应岗位任职学历/学位、从业资格要求的员工,应主动在任职期间3〜5年内完成相应的学历/学位、
从业资格受教育培训学习。
6.2参加过公司委派的各种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学习并获得相应资格者,须在公司再工作一年以上,方能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培训学习。
6.3职员、作业员持续教育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6.4申请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学习的员工,在获得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后应承诺继续在公司一定的服务年限:
员工参加各种外派培训学习,费用在RMB 5〜15元以内的,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服务期半年;
员工参加各种外派培训学习,费用在RMB15〜30元以内的,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一年;
员工参加各种外派培训学习,费用在RMB30〜50元以内的,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一年半;
员工参加各种外派培训学习,费用在RMB50元〜1元的,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两年;
员工参加各种外派培训学习,费用在RMB1元以上的,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三年;
若未(续)签劳动合同者,从报销相应培训费用之日起计,增加相应的服务期限。
6.5如员工在培训完结后未按要求履行完相应的服务期限提出辞职、自离或因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被解雇/开除
处罚的,皆须按下列赔偿办法补偿培训费用:
补偿额=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x(1- ±)规定服务期限
“已服务期限”指的是履行完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后的服务日期;“规定服务期限”指的是根据培训协议规定应增加的服务期限。
7. 发布及实施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8.本办法管理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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