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瓦斯排放制度
1、每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学习措施并签字,明确分工,明确现场指挥者,并在调度室只会工作,直到排放结束。
2、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恢复通风前,经检查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即可由当班电工会同瓦斯检查员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
3、凡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或积聚需要排放瓦斯时,恢复正常通风前,通风科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顺序、停电、撤人范围、站岗位置、风流混合点瓦斯监控、参见排放人员、排放方法等,并应明确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排放工作。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监科、施工区队、矿调度室、矿救护队等单位共同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4、排放瓦斯工作必须有一名通风科领导现场指挥,且排放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认真做好排放瓦斯记录,每个参加排放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擅离职守。
5、反风演习后或井下供电线路停电后等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由井底向采区,由采区到掘进工作面
的供电、送风顺序,最后排完掘进工作面盲巷内瓦斯。
6、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个掘进工作面开始排放,排放结束后,且串联分流中瓦斯降到0・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级瓦斯排放。
7、救护队必须参加瓦斯排放工作,排放方法可采用风筒错或采用三通控制进风量,调节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掌握排除的瓦斯浓度在第一个风流汇合点处不超过1.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8、控制风量必须在两道风门外进风侧进行操作。第一风流汇合点处的瓦斯浓度的检查方法,应采用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主机安设在进风侧显示瓦斯浓度,人员在风门外进风侧进行观测。
9、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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