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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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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后勤保障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保障办公室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科长负责制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经营和文明服务。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后勤保障办公室

2、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副职领导是所分工管理的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后勤保障办公室领导的主要职责:(1) 全面负责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2) 组织制定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 保证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后勤保障办公室综合科是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的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后勤保障办公室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经营服务单位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其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经营服务单位领导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对各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后勤保障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第六条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一般为兼职人员)1、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彳亍。3、协助领导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4、巡查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遇到特别

4、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对上级的安全指示和基层的安全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七条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兼职)1、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2、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3、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古攵应急措施。4、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5、须立即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建档工作。第三章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对新职工、临时性用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才能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九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电梯、焊接、车辆驾驶、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允许其独立操作。第十条后勤保障办公室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职工全员教育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办公室下属各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特殊

6、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后勤保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管理经验。第四章设备、劳动场所的安全事项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仪器不能使用。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第十四条 生产用房和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十五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十六条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清洁卫生时

7、必须先切断电源,预防触电或漏电。第十七条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用电、用气、用火安全,规范使用电、气、火、锅炉、货梯等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货梯安全1、负责货梯管理的食堂,要切实加强货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2、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货梯带隐患运行。3、食堂必须将货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存档并影印副本报后勤保障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锅炉安全1、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2、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房。3、司炉工要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警报保护装置、阀门等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4、维护、检查锅炉必须由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做

8、好维护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归档。5、锅炉在运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当班人员要积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不得随意离开现场。6、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第五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使用地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煤气坛、油桶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二十二条贮存鼠药、

9、农药、强酸等有毒有害物品,必须专人、专箱(橱)保存,严把物品的发放关。严禁非相关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第二十三条使用药物防“四害”等病虫时,小面积用药须出警示牌,大面积用药除出警示牌外,还应提前做宣传,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做好药杀病虫的回收、处置工作。第六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二十四条变电设施要有防雷措施,自备发电机组应安装连锁控制装置,防止向公用电网反送电。配电房应配齐合格的保安工具,测试笔、绝缘手套、灭火工具和防鼠设施等要备齐。第二十五条电工要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电工及有关管理人员须熟知电业规程。第二十六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不是电工不得操作配电房的电器设备、开关

10、配电房、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炉,严禁在发电机房内电焊。第二十七条带电操作或停电检修时,必须有一人在旁边监护。第二十八条水电工要经常巡视检查水电设施、管线等,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置,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第七章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设立楼栋门卫值班室,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公寓。第三十条对违章用火用电的行为,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的宿舍或个人作出登记,及时报相关院系。第三十一条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阳台、走廊、公共通道、扶栏禁止放置花盆等杂物,一旦发现立即没收。第八章交通运输第三十二条驾驶员驾驶车辆要自觉遵守交通法

11、规。第三十三条 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坚持做到“三检”,防止“四漏”,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自已操作的车辆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要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检查工作,并提前到场。如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司机有权拒绝出车,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第九章其它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食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食品加工 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规定和中心制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认真执行采购索证制度。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如物品吊装、高空清洁等)等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12、施的落实。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要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写入合同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十章检查和整改第三十八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后勤保障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经营服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每半个月联合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和签名并归档;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须每天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发生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整改的,要及时上

13、报中心统一安排整改。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奖励:对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全年无责任性安全事故、无安全投诉的经营服务单位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后勤保障办公室另予奖励。第四十一条处罚:1、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中(含合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应尽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孝感学院后勤保障办公室工作问责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2、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都要及时逐级报告。如有瞒报(超时限6个小时属瞒报X虚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扣发半个月至叁个月的岗位工资的处罚。3、驾驶员私自使用公车办私事而肇事的,视情况扣发责任人三个月至一年的岗位工资,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私自将车辆交给非本部门驾驶员驾驶的,每次扣发一个月岗位工资,如造成事故的,按公车私用处理,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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