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93744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109.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 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 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胞子。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管理。 第三十八条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医院感染定义 医院感染(Nosocomial Infection, Hospital Infection 或 Hospital acquiredInfection)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说明: 一、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 1. 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 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 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 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 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 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医院感染 1. 皮肤粘膜开放性伤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现。 2. 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 3. 新生儿经胎盘获得(出生后48小时内发病)的感染,如单纯疱疹、弓形体病、水痘等。 4. 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医院内急性发作。 医院感染按临床诊断报告,力求做出病原学诊断。 呼吸系统 一、上呼吸道感染 临床诊断 发热(》38.0C超过2天),有鼻咽、鼻旁窦和扁桃腺等上呼吸道急性炎症表现。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涂片或培养可发现有意义的病原微生物。 说明: 必须排除普通感冒和非感染性病因(如过敏等)所致的上呼吸道急性炎症。 二、下呼吸道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患者出现咳嗽、痰粘稠,肺部出现湿罗音,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发热。 ⑵白细胞总数和(或)嗜中性粒细胞比例增高。 (3)X线显示肺部有炎性浸润性病变。 2. 慢性气道疾患患者稳定期(慢性支气管炎伴或不伴阻塞性肺气肿、哮喘、支气管扩张症)继发急性感染,并有病原学改变或X线胸片显示与入院时比较有明显改变或新病变。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六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经筛选的痰液,连续两次分离到相同病原体。 2. 痰细菌定量培养分离病原菌数>106cfu/mlo 3. 血培养或并发胸腔积液者的胸液分离到病原体。 4. 经纤维支气管镜或人工气道吸引采集的下呼吸道分泌物病原菌数》105cfu/ml;经支气管肺泡灌洗(BAL)分离到病原菌数>104cfu/ml;或经防污染标本刷(PSB)、防污染支气管肺泡灌洗(PBAL)采集的下呼吸道分泌物分离到病原菌,而原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包括支气管扩张者病原菌数必须>103cfu/mlo 5. 痰或下呼吸道采样标本中分离到通常非呼吸道定植的细菌或其它特殊病原体。 6. 免疫血清学、组织病理学的病原学诊断证据。 说明: 1. 痰液筛选的标准为痰液涂片镜检鳞状上皮细胞<10个/低倍视野和白细胞>25个/低倍视野或鳞状上皮细胞:白细胞<1:2.5;免疫抑制和粒细胞缺乏患者见到柱状上皮细胞或锥状上皮细胞与白细胞同时存在,白细胞数量可以不严格限定。 2. 应排除非感染性原因如肺栓塞、心力衰竭、肺水肿、肺癌等所致的下呼吸道的胸片的改变。 3. 病变局限于气道者为医院感染气管-支气管炎;出现肺实质炎症(X线显示)者为医院感染肺炎(包括肺脓肿),报告时需分别标明。 三、胸膜腔感染 临床诊断 发热,胸痛,胸水外观呈脓性、或带臭味、常规检查白细胞计数2 10 x 106/L。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胸水培养分离到病原菌。 2. 胸水普通培养无菌生长,但涂片见到细菌。 说明: 1. 胸水发现病原菌,则不论胸水性状和常规检查结果如何,均可作出病原学诊断。 2. 应强调胸水的厌氧菌培养。 3. 邻近部位感染自然扩散而来的胸膜腔感染,如并发于肺炎、支气管胸膜 瘘、肝脓肿者不列为医院感染;诊断操作促使感染扩散者则属医院感染。若肺炎系医院感染,如其并发脓胸按医院感染肺炎报告,另加注括号标明脓胸。 4. 结核性胸膜炎自然演变成结核性脓胸不属于医院感染。 5. 病人同时有上呼吸道和下呼吸道感染时,仅需报告下呼吸道感染。 心血管系统 一、侵犯心脏瓣膜(包括人工心瓣膜)的心内膜炎 临床诊断 病人至少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明确原因可以解释:发热、新出现心脏杂音或杂音发生变化、栓塞性改变、皮肤异常表现(如淤斑、出血、疼痛性皮下肿块)、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脏传导异常,并合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1. 外科手术或病理组织学发现心脏赘生物。 2. 超声心动图发现赘生物的证据。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心脏瓣膜或赘生物培养出病原体。 2. 临床诊断基础上,两次或多次血液培养阳性。 3. 临床诊断基础上,心脏瓣膜革兰染色发现病原菌。 二、心肌炎或心包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病人至少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明确原因可以解释:发热、胸痛、奇脉、心脏扩大,并合并有下列情况之一:⑴有心肌炎或心包炎的异常心电图改变。 ⑵心脏组织病理学检查证据。 ⑶影像学发现心包渗出。 2. 病人1岁至少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明确原因可以解释:发热、胸痛、奇脉或心脏扩大,呼吸暂停,心动过缓,并至少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有心肌炎或心包炎的异常心电图改变。 ⑵心脏组织病理学检查证据。 ⑶影像学发现心包渗出。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心包组织培养出病原菌或外科手术 针吸取物培养出病原体。 2.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血中抗体阳性(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血液系统 一、血管相关性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静脉穿刺部位有脓液排出,或有弥散性红斑(蜂窝组织炎的表现)。 2. 沿导管的皮下走行部位出现疼痛性弥散性红斑并除外理化因素所致。 3. 经血管介入性操作,发热>38C,局部有压痛,无其它原因可解释。 病原学诊断 导管尖端培养和/或血液培养分离出有意义的病原微生物。 说明: 1. 导管管尖培养其接种方法应取导管尖端5cm,在血平板表面往返滚动一次,细菌菌数>15cfu/平板即为阳性。 2. 从穿刺部位抽血定量培养,细菌菌数>1cfu/ml,或细菌菌数相当于对侧同时取血培养的4-10倍;或对侧同时取血培养出同种细菌。 二、败血症 临床诊断 发热>38C或低体温〈36C,可伴有寒战,并合并下列情况之一: 1. 有入侵门户或迁徙病灶。 2. 有全身中毒症状而无明显感染灶。 3. 有皮疹或出血点、肝脾肿大、血液中性粒细胞增多伴核左移,且无其它原因 可以解释。 4. 收缩压低于12kPa(90mmHg),或较原收缩压下降超过5.3kPa(40mmHg)。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血液培养分离出病原微生物。 2. 血液中检测到病原体的抗原物质。 说明: 1. 入院时有经血液培养证实的败血症,在入院后血液培养又出现新的非污染菌,或医院败血症过程中又出现新的非污染菌,均属另一次医院感染败血症。 2. 血液培养分离出常见皮肤菌,如类白喉杆菌、肠杆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丙酸杆菌等,需不同时间采血,有两次或多次培养阳性。 3. 血液中发现有病原体抗原物质,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乙种溶血性链球菌,必须与症状、体征相符,且与其它感染部位无关。 4. 血管相关败(菌)血症属于此条,导管相关动静脉炎计入心血管感染。 5. 血培养有多种菌生长,在排除污染后可考虑复数菌败血症。 三、输血相关感染 常见有病毒性肝炎(乙、丙、丁、庚型等)、艾滋病、巨细胞病毒感染、疟疾、弓形体病等。 临床诊断 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三种情况才可诊断。 1. 从输血至发病,或从输血至血液中出现病原免疫学标志物的时间超过该病原体感染的平均潜伏期。 2. 受血者受血前从未有过该种感染,免疫学标志物阴性。 3. 证实供血员血液存在感染性物质,如:血中查到病原体、免疫学标志物阳性、病原DNA或RNA阳性等。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血液中找到病原体。 2. 血液特异性病原体抗原检测阳性,或其血清在IgM抗体效价达到诊断水平,或双份血清IgG呈4倍升高。 3. 组织或体液涂片找到包涵体。 4. 病理活检证实。 说明: 1. 病人可有症状、体征,也可仅有免疫学改变。 2. 艾滋病潜伏期长,受血者在受血后6个月内可出现HIV抗体阳性,后者可作为初步诊断依据,但需进一步进行确证试验。 腹部和消化系统 一、感染性腹泻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急性腹泻,粪便常规镜检白细胞>10个/高倍视野。 2. 急性腹泻,或伴发热、恶心、呕吐、腹痛等。 3. 急性腹泻每天3次以上,连续2天,或1天水泻5次以上。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粪便或肛拭子标本培养出肠道病原体。 2. 常规镜检或电镜直接检出肠道病原体。 3. 从血液或粪便中检出病原体的抗原或抗体,达到诊断标准。 4. 从组织培养的细胞病理变化(如毒素测定)判定系肠道病原体所致。 说明: 1. 急性腹泻次数应>3次/24小时。 2. 应排除慢性腹泻的急性发作及非感染性因素如诊断治疗原因、基础疾病、心理紧张等所致的腹泻。 二、胃肠道感染 临床诊断 患者出现发热(>38C)、恶心、呕吐和(或)腹痛、腹泻,无其它原因可解释。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从外科手术或内镜取得组织标本或外科引流液培养出病原体。 2. 上述标本革兰染色或氢氧化钾浮载片可见病原体、多核巨细胞。 3. 手术或内镜标本显示感染的组织病理学证据。 三、抗菌药物相关性腹泻 临床诊断 近期曾应用或正在应用抗生素,出现腹泻,可伴大便性状改变如水样便、血便、粘液脓血便或见斑块条索状伪膜,可合并下列情况之一: 1. 发热》38C。 2. 腹痛或腹部压痛、反跳痛。 3. 周围血白细胞升高。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大便涂片有菌群失调或培养发现有意义的优势菌群。 2. 如情况许可时作纤维结肠镜检查见肠壁充血、水肿、出血,或见到2mm-20mm灰黄(白)色斑块伪膜。 3. 细菌毒素测定证实。 说明: 1. 急性腹泻次数》3次/24小时。 2. 应排除慢性肠炎急性发作或急性胃肠道感染及非感染性原因所致的腹泻。 四、病毒性肝炎 临床诊断 有输血或应用血制品史、不洁食物史、肝炎接触史,出现下述症状或体征中的任何两项并有肝功能异常,无其它原因可解释。 1. 发热。 2. 厌食。 3. 恶心、呕吐。 4. 肝区疼痛。 5. 黄疸。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血清甲、乙、丙、丁、戊、庚等任何一种肝炎病毒活动性标志物阳性。 说明: 应排除非感染性病因(如:al-抗胰蛋白酶缺乏、酒精、药物等)和胆道疾病引起的肝炎或损害。 五、腹(盆)腔内组织感染 包括胆囊、胆道、肝、脾、胰、腹膜、膈下、盆腔、其它组织或腔隙的急性感染,含持续腹膜透析继发性腹膜炎。 临床诊断具有下列症状、体征中任何两项,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同时有检验、影像学检查的相应异常发现。 1. 发热38C。 2. 恶心、呕吐。 3. 腹痛、腹部压痛或反跳痛或触及包块状物伴触痛。 4. 黄疸。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经手术切除、引流管、穿刺吸引或内镜获取的标本检出病原体。 2. 血培养阳性,且与局部感染菌相同或与临床相符。 说明: 1. 应排除非生物因子引起的炎症反应及慢性感染的急性发作。 2. 原发性脏器穿孔所致的感染不计为医院感染。 六、腹水感染 临床诊断 腹水原为漏出液,出现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腹水检查变为渗出液。 2. 腹水不易消除,出现腹痛、腹部压痛或反跳痛。腹水常规检查白细胞>2X106/L,中性粒细胞>25%。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腹水细菌培养阳性。 中枢神经系统 一、细菌性脑膜炎、脑室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发热、颅高压症状(头痛、呕吐、婴儿前卤张力高、意识障碍)之一、脑膜刺激征(颈抵抗、布、克氏征阳性、角弓反张)之一、脑脊液(CSF)炎性改变。 2. 发热、颅高压症状、脑膜刺激症、及脑脊液白细胞轻至中度升高,或经抗菌药物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脑脊液恢复正常。 3. 在应用抗生素过程中,出现发热、不典型颅高压症状体征、脑脊液白细胞轻度增多,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脑脊液中抗特异性病原体的IgM达诊断标准,或IgG呈4倍升高,或脑脊液涂片找到细菌。 ⑵有颅脑侵袭性操作(如颅脑手术、颅内穿刺、颅内植入物)史,或颅脑外伤或腰椎穿刺史。 ⑶脑膜附近有感染灶(如头皮切感染、颅骨骨髓炎等)或有脑脊液漏者。 ⑷新生儿血培养阳性。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脑脊液中培养出病原菌。 2. 脑脊液病原微生物免疫学检测阳性。 3. 脑脊液涂片找到病原菌。 说明: 1. 一岁以内婴儿有发热(>38C )或低体温(<36C),出现意识障碍、呼吸暂停或抽搐,如无其它原因可解释,应疑有脑膜炎并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2. 老年人反应性低,可仅有嗜睡、意识活动减退、定向困难表现,应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3. 细菌性脑膜炎与创伤性脑膜炎、脑瘤脑膜反应的区别要点是脑脊液糖量的降低,C-反应蛋白增高等。 二、颅内脓肿(包括脑脓肿、硬膜下和硬膜外脓肿等)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发热、颅高压症状之一、颅内占位体征(功能区定位征),并具有以下影像学检查证据之一: ⑴CT扫描。 ⑵脑血管造影。 ⑶核磁共振扫描。 ⑷核素扫描。 2. 外科手术证实。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穿刺脓液或组织活检找到病原体,或细菌培养阳性。 三、椎管内感染 包括硬脊膜下脓肿和脊髓内脓肿。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发热、有神经定位症状和体征或局限性腰背痛和脊柱运动受限,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棘突及棘突旁有剧烈压痛及叩击痛。 ⑵神经根痛。 ⑶完全或不完全脊髓压迫征。 ⑷检查证实:脊髓CT、椎管内碘油造影、核磁共振、X线平片、脑脊液蛋白及白细胞增加并奎氏试验有部分或完全性椎管梗阻。 2. 手术证实。 病原学诊断 手术引流液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 并发脑膜炎的椎管内感染,归入细菌性脑膜炎统计报告。 2. 此类医院感染少见,多发生于败血症、脊柱邻近部位有炎症、脊柱外伤或手术有高位椎管麻醉史者。 3. 应排除败血症的转移性病灶或脊柱及其临近部位炎症的扩散所致。 泌尿系统 临床诊断 患者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尿路刺激症状,或有下腹触痛、肾区叩痛,伴或不伴发热,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 尿检白细胞男性》5个/高倍视野,女性》10个/高倍视野,插导尿管患者应结合尿培养。 2. 临床已诊断为泌尿道感染,或抗菌治疗有效而认定的泌尿道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 清洁中段尿或导尿留取尿液(非留置导尿)培养革兰阳性球菌菌数》104cfu/ml、革兰阴性杆菌菌数》105cfu/ml。 2. 耻骨联合上膀胱穿刺留取尿液培养细菌菌数》103cfu/ml。 3. 新鲜尿液标本经离心应用相差显微镜检查(1 x 4),在30个视野中有半数视野见到细菌。 4. 无症状性菌尿症:患者虽然无症状,但在近期(通常为1周)有内镜检查或留置导尿史,尿液培养革兰阳性球菌浓度》104cfu/ml、革兰阴性杆菌浓度》105cfu/ml应视为泌尿系统感染。 说明: 1. 非导尿或穿刺尿液标本细菌培养结果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细菌,需考虑污染可能,建议重新留取标本送检。 2. 尿液标本应及时接种。若尿液标本在室温下放置超过2小时,即使其接种培养结果细菌菌数> 104或105cfu/ml,亦不应作为诊断依据,应予重新留取标本送检。 3. 影像学、手术、组织病理或其它方法证实的、可定位的泌尿系统(如肾、肾周围组织、输尿管、膀胱、尿道)感染,报告时应分别标明。 手术部位 一、表浅手术切感染 仅限于切涉及的皮肤和皮下组织,感染发生于术后30天内。 临床诊断 具有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表浅切有红、肿、热、痛,或有脓性分泌物。 2. 临床医师诊断的表浅切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 创包括外科手术切和意外伤害所致伤,为避免混乱,不用"创感染"一词,与伤有关感染参见皮肤软组织感染诊断标准。 2. 切缝合针眼处有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不属于切感染。 3. 切脂肪液化,液体清亮,不属于切感染。 二、深部手术切感染 无植入物手术后30天内、有植入物(如人工心脏瓣膜、人造血管、机械心脏、人工关节等)术后1年内发生的与手术有关并涉及切深部软组织(深筋膜和肌肉)的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上述规定,并具有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 从深部切引流出或穿刺抽到脓液,感染性手术后引流液除外。 2. 自然裂开或由外科医师打开的切,有脓性分泌物或有发热》38C,局部有疼痛或压痛。 3. 再次手术探查、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涉及深部切脓肿或其它感染证据。 4. 临床医师诊断的深部切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细菌培养阳性。 三、器官(或腔隙)感染 无植入物手术后30天、有植入物手术后1年内发生的与手术有关(除皮肤、皮下、深筋膜和肌肉以外)的器官或腔隙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上述规定,并具有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引流或穿刺有脓液。 2. 再次手术探查、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涉及器官(或腔隙)感染的证据。 3. 由临床医师诊断的器官(或腔隙)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 临床和(或)有关检查显示典型的手术部位感染,即使细菌培养阴性,亦可以诊断。 2. 手术切浅部和深部均有感染时,仅需报告深部感染。 3. 经切引流所致器官(或腔隙)感染,不须再次手术者,应视为深部切感染。 皮肤和软组织 一、皮肤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皮肤有脓性分泌物、脓疱、疖肿等。 2. 患者有局部疼痛或压痛,局部红肿或发热,无其它原因解释者。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从感染部位的引流物或抽吸物中培养出病原体。 2. 血液或感染组织特异性病原体抗原检测阳性。 二、软组织感染 软组织感染包括:坏死性筋膜炎、感染性坏疽、坏死性蜂窝组织炎、感染性肌炎、淋巴结炎及淋巴管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从感染部位引流出脓液。 2. 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有感染。 3. 患者有局部疼痛或压痛、局部红肿或发热,无其它原因解释。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血液特异性病原体抗原检测阳性,或血清IgM抗体效价达到诊断水平,或双份血清IgG呈4倍升高。 2. 从感染部位的引流物或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三、褥疮感染 褥疮感染包括:褥疮浅表部和深部组织感染。 临床诊断 褥疮局部红、压痛或褥疮边缘肿胀,并有脓性分泌物。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培养阳性。 四、烧伤感染 临床诊断 烧伤表面的形态或特点发生变化,如:焦痂迅速分离,焦痂变成棕黑、黑或紫罗兰色,烧伤边缘水肿。同时具有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创面有脓性分泌物。 2. 患者出现发热>38C或低体温<36C,合并低血压。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血液培养阳性并除外有其它部位感染。 2. 烧伤组织活检显示微生物向临近组织浸润。 说明: 1. 单纯发热不能诊断为烧伤感染,因为发热可能是组织损伤的结果或病人在其它部位有感染。 2. 移植的皮肤发生排斥反应并伴有感染临床证据(炎症或脓液),视为医院感染。 3. 供皮区感染属烧伤感染。 五、乳腺脓肿或乳腺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红、肿、热、痛等炎症表现或伴有发热,排除授乳妇女的乳汁淤积。 2. 外科手术证实。 3. 临床医生诊断的乳腺脓肿。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引流物或针吸物培养阳性。 六、脐炎 临床诊断 新生儿脐部有红肿或有脓性渗出物。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引流物或针吸液培养阳性。 2. 血液培养阳性,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说明: 与脐部插管有关的脐动静脉感染应归于心血管系统感染。 七、婴儿脓疱病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皮肤出现脓疱。 2. 临床医生诊断为脓疱病。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培养阳性。 骨、关节 一、关节和关节囊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病人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关节疼痛、肿胀、触痛、发热、渗出或运动受限。并合并下列情况之一: ⑴关节液检验发现白细胞。 ⑵关节液的细胞组成及化学检查符合感染且不能用风湿病解释。 ⑶有感染的影像学证据。 2. 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关节或关节囊感染的证据。 病原学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关节液或滑囊活检培养出病原体。 2. 临床诊断的基础上,关节液革兰染色发现病原体。 二、骨髓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病人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发热(>380,局部肿块、触痛、发热或感染灶有引流物,并有感染的影像学证据。 2. 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 病原学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骨髓培养出病原体。 2. 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血液培养出病原体或血液中查出细菌抗体(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三、椎间盘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 病人无其它原因解释的发热或锥间盘疼痛,并有感染的影像学证据。 2. 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锥间盘感染的证据。 3. 手术切下或针吸的锥间盘组织证实有感染。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感染部位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2. 血或尿中检出抗体(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或B组链球菌),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生殖道 一、外阴切感染 经阴道分娩,病人外阴切感染发生于产后2周内。 临床诊断 符合上述规定,并有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外阴切有红、肿、热、痛或有脓性分泌物。 2. 外阴切有脓肿。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 外阴切感染含会阴切开或会阴裂伤缝合术。 2. 切缝合针眼处有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不属外阴切感染。 二、阴道穹隆部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子宫切除术后,病人阴道残端有脓性分泌物。 2. 子宫切除术后,病人阴道残端有脓肿。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阴道穹隆部感染仅指子宫全切术后阴道残端部位。 三、急性盆腔炎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 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且无其它原因解释,发热、恶心、呕吐、下腹痛或触痛,尿频、尿急或腹泻,里急后重,阴道分泌物增多呈脓性。 2. 后穹隆或腹腔穿刺有脓液。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宫颈管分泌物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仅限于入院48小时后,或有宫腔侵袭性操作、自然分娩24小时后出院一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医学/心理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