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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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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专题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篇 前言:为了增强本国物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出口物资的价格,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出口物资退(免)税政策。在我国,出口物资退(免)税政策要紧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的其他专项规定等。在本专题中,我们总结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中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例、图示进行解析,供大伙儿参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其他专项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在其他专题中推出。 目 录: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介绍 3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3 (二)免、抵、退税方法的适用范畴: 3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3 2、生产企业托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3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物资 3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3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运算及账务处理 3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运算公式 3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3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3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差不多程序 3 流程图 3 (二)退(免)税认定办理: 3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 3、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表(图) 3 (三)申报治理 3 1、申报期限: 3 2、申报程序: 3 3、申报资料: 3 (四)不予退(免)税的情形: 3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3 2、生产企业出口物资逾期未申报的 3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3 (五)代理出口物资的介绍及办理情形: 3 1、代理出口物资的介绍 3 2、代理出口物资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3 3、托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3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备案 3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3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3 3、单证备案要求 3 五、生产企业出口物资退税违反规定的处理 3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 2、生产企业出口物资违反单证备案规定的 3 3、生产企业出口物资违反相关帐簿、凭证、资料治理要求的 3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介绍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物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物资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方法的适用范畴: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物资,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 上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同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形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治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形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物资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修理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通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截了当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托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托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托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托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托付加工协议。要紧原材料必须由托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企业托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托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方法 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物资,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同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托付出口自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方法。 生产企业托付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物资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物资实行免、抵、退税方法 依照财税[2004]125号文的规定,退税试点的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截了当出口的物资,可按出口自产物资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物资与外购出口物资分不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截了当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另外,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方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除了上述40家列名企业外,国税函[2005]356号文新增两家列名企业,承诺佛山市禅城区上元欧联陶瓷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上述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方法 依照财税[2002]7号第九条的规定,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纳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运算及账务处理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运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运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物资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运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物资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运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物资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运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连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科目设置: 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设置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专栏反映企业出口物资退回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运算的出口物资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企业购进物资、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缺失以及其他缘故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涉及的要紧分录: (1)按规定运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运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3、免、抵、退税运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例A、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出口物资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物资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物资的离岸价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运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51-11.2)-6=-20.3(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20.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6.4-20.3=16.1(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国内销售物资时,   借: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物资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运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运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0.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3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20.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3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3 万     贷:应收补贴款  20.3 万   假如上例中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运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68-11.2)-6=-37.3(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为37.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36.4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连续抵扣税额=37.3-36.4=0.9(万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国内销售物资时,   借: 银行存款           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物资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运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运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7.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7.3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36.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4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36.4 万     贷:应收补贴款  36.4 万 例B、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出口物资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物资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物资离岸价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运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4=7.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51-7.2)-6=-24.3(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4.3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13=23.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23.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连续抵扣税额=24.3-23.4=0.9(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购入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国内销售物资时,   借: 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物资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运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万   运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4.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4.3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23.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3.4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23.4万     贷:应收补贴款    23.4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差不多程序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差不多程序为:   1、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样纳税人资格;   2、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手续;   4、向海关报关出口;   5、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6、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7、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8、从外汇治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9、单征收齐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10、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1、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 流程图 (二)退(免)税认定办理: 认定办理: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方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在备案登记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差不多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假如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物资退(免)税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物资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托付出口自产物资(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差不多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假如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治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物资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物资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表(图) (三)申报治理 1、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应在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专门缘故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物资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专门缘故”: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纳集中报关等专门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专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假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物资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物资予以征税。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2、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将物资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企业托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   生产企业自物资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物资运算征税。但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种情形下,生产企业最迟须在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提供给主管退税部门。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多次显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形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缘故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其他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五)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治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物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另外,依照国税函[2005]1051号、国税发[2006]91号文的规定,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四)不予退(免)税的情形: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依照国税发[2006]24号的规定,凡自营或托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托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物资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物资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托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物资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物资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物资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物资发生质量咨询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显现咨询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同意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觉,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2、生产企业出口物资逾期未申报的 生产企业自营或托付出口物资自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手续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物资予以征税。   生产企业一样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物资和逾期申报免、抵、退税,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物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物资,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物资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生产企业自物资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物资运算征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托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托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托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物资按内销征税。 (五)代理出口物资的介绍及办理情形: 1、代理出口物资的介绍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同意其他企业的托付,代办出口物资的报关、收回和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的出口业务。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一律在托付方退(免)税。 2、代理出口物资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的物资报关出口同时取得有关单证后,须按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物资证明》。   1、《代理出口物资证明》的办理。企业代理出口物资,在物资出口后,凭以下单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物资证明》:   (1)托付方的出口退税认定证或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   (2)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复印件)   (3)出口物资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4)如属托付方结汇的,须提供代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账   (6)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托付出口的物资,托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3、托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托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物资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物资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托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治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物资证明“,并在”代理出口物资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物资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物资与其他物资一笔报关出口的,托付方必须提供“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托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物资与其他物资一笔销售给外商的,托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附件: 代理出口物资证明   受托企业名称(公章):     托付企业名称:      №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币不 离岸价格 托付(代理) 出口合同号 报送 单号 核销 单号 单价 总额                                                                                                                               受 托 企 业 市(地)以上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科(所)长:(章)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讲明: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为顺序号。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备案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1)收购非自产物资出口的购货合同 (2)出口物资明细单。 (3)出口物资装货单。 (4)出口物资运输单据 出口企业自营或托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物资,最迟应在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物资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物资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物资明细单。 又称物资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预备发货的情形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依照信用证的要紧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物资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物资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物资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物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物资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物资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物资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物资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赶忙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物资交接、货款结算最差不多的单据。“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物资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物资收据,不是物资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物资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物资;其中的“物资交付单”随同物资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物资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物资至到站,和物资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物资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物资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物资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讲明已收到物资。   邮政收据是物资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1)由生产企业按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物资备案单证名目》,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2)由生产企业按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物资备案单证名目》,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3、单证备案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单证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储存期5年 五、生产企业出口物资退税违反规定的处理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托付或代理出口的物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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