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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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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 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1. 施工生产事故 2. 火灾事故 3. 交通事故 4. 渡汛事故 5. 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6. 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 7. 环境污染事故 8. 危化品事故 9. 职业病危害事故 10. 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1. 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七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 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 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 (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 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 (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 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如果是上级领导授意的,同时扣罚授意人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条 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因事故控制超标原因而被考评为不合格,已经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因上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扣罚年薪而减免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一年内因多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累计处罚总额不应超过绩效年薪的总和。 第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各级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对二级单位、项目部、科队、班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在细则中,应体现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原则,体现安全生产与全体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2、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15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3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万元的经济处罚。 3、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5、年终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经济处罚。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原因,被考评为不合格,已按本条第2、3、4项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或者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分类如下: 一、一般交通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重大交通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 四、特别重大交通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实行年薪制的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计算。 第二十五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以集团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如认定的事实与当地政府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发生实质性冲突时,可依据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同时将处罚收缴凭证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各单位负责落实。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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