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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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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房屋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我县城乡危险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XX市“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会议精神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县城乡范围内内房屋、城乡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卫生、乡村公共建筑等)、工矿企业和园区的厂房及附属用房。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在发生倒塌、坍塌等突发事件,或者承重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治理力度,重点关注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三层以上、多户业主、砖混结构的楼房,以及有破墙开店、拆改承重结构问题的楼房,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 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危房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房屋产权单位 (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排险和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单位(人)、使用单位(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三、应急响应 发生房屋倒塌突发事件,以及发现危房有重度倾斜、开裂等倒塌倾向时,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疏散群众,并向县应急办报告。县应急办接报后,由城乡危险房屋应急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由县长任指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指挥、县府办、宣传部、县农办、县发改、县经商、县公安、县民政、县财政、县国土、县建设、县交通、县农业、县文广新、县卫计、县环保、县林业、县安监、县旅委、县事管、县综合、县“三改一拆”办、县水利、县人行、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分工如下: 1. 县建设:负责指导城乡危险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传达领导小组和现场的决定和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 2.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按照的部署执行具体应急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3. 畲乡报社、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抢险宣传报道工作。 4. 县公安:负责保护抢险现场安全,维持现场秩序。 5. 县财政:负责应急资金的调拨和落实。 6. 县卫计:负责组织抢救伤员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7. 县民政: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8. 水、电、燃气等相关单位负责切断抢险现场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用水。 9.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四、紧急处置 1. 事故发生后,房屋居住和使用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属地的指挥迅速疏散。 2. 城乡危险房屋应急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城乡危险房屋应急的统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 4.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县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 5.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城乡危险房屋应急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 对已无保留价值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紧急拆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7. 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8.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 9. 新闻媒体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10.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五、善后处置 1. 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部门要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2.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3.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六、总结评估 城乡危险房屋应急应急办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 七、保障措施 1. 全县要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并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及辖区内已排查为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联系电话以及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健全完善“一楼一档”。 2. 县建设负责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3. 县级财政要保障抢险资金充足并及时拨付,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城乡危险房屋应急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及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4. 对在房屋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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