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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存在问题 规范安全管理
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质的变化,搞好乡村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形象,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因此,如何规范和强化供电所安全管理,正确处理电力安全与电力发展、改革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合理规避安全风险,是县级供电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农电工值得深思和不可回避的问题。
1农电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
农电体制改革前,乡村用电管理及公有电力设施的更新改造与维护由村级组织实施。农电体制改革后,乡村公有电力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由原来的村级组织管理变为乡村供电所直接管理,管理范围延伸到户,加之乡村供电网络面广分散,管理范围及资产成倍扩大,线路及设备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和风险显然加重。
农电体制改革前,供电企业对乡电管站或供电所执行的是松散型管理,乡电管站和乡村电工在人、财、物上都有较大的自主权,且收入相对较高。而且,由于电价、电费管理漏洞较多,他们的安全责任和工作压力也不大。农电体制改革后,农电职工人数大大下降,工作量成倍增加,而且要求也大大提升。供电所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台区的管理,线损、均价及其他工作考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和员工服务行为“十不准〞的出台和实施,使农电职工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和安全责任,但农电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收入待遇未跟上,挫伤了广大农电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积极性,特别是乡村电工的工资和待遇更低,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得到落实的极少,职工编制尚未落实解决,引起了思想上的不稳定,导致部分乡村电工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乡村电工执行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目前还难以实现,必定增大农电安全管理的难度。
乡村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且布置分散,电力资产移交后,电力设施的防护难度进一步加大,矛盾特别。除了来自自然灾害的威胁使维护管理难度加大外,由于电力设施的分散性,电力设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盗窃和破坏目标,供电企业的保护责任加大。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无论《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给予支持,但在法律观念较为淡泊的乡村,供电企业虽付出了困难的努力,往往是效果甚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作业及植树等现象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却难以消除。
一期农网改造是国家投资,资产不属于县级供电企业,维护管理这部分资产,加重了县级供电企业的经营负担和安全风险。改造过的线路设备已运行了5~7年,线路及设备大部分已到了检修或大修时限,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线路及设备已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用电负荷的必需求,出现了超负荷和卡脖子现象,再改造和改换超负荷线路和配变费用较大;线路设备日常维护、修理费用越来越多;近几年自然灾害较多,造成倒杆断线及设备损坏,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赔偿资金难以兑现等,使供电企业特别是供电量小的企业难以承受。
电力优质服务展开以来,社会公众对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但是“95598电力服务到您家〞及“只要用户一个 ,其余事情由我们来做〞等电力服务宣扬口号,让部分客户对电力服务产生了一定的误解和一些模糊的熟悉,对服务范围和要求期望过高,甚至提出无理要求。有些用户内部电力设施出现故障,甚至是用户家中的灯泡、插座损坏或保险丝熔断,也要求供电企业派人处理,如有迟疑就骂人或威胁投诉,给农电抢修人员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也给供电企业带来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2农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乡村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基层单位,担负着繁重的生产和管理任务,安全生产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局面。在一些乡村供电所由于安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农电安全事故仍屡屡发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部分农电人员,包括供电所负责人安全意识淡泊,在日常工作中重经营管理,轻安全管理,不注重电网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不能坚持定期巡视和消缺,对季节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应付了事,甚至事故发生后,总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致事故原因不能查清,事故教训不能汲取。
农电人员尤其是乡村电工文化素养偏低,而且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其承当的工作任务、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不相适应,制约着农电安全和农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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