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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三十四)-招聘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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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三十四〕|招聘服务合同 招聘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招聘职位、待遇 详见合同附件一《招聘必需求表》。 第2条 招聘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招聘服务费按甲方选用员工的到岗人数,以每人每月人民币元计算。 2.2.1 方式:乙方推举的候选人经甲方面试合格上岗后,甲方应在《选用确认书》盖章并反馈给乙方,视为招聘服务成功,应支付招聘服务费。 2.2.2 招聘服务费应在乙方推举人员到岗上班后支付。支付时间为到岗人员的发放工资日,直到推举人员离岗、解除或终止和甲方的劳作关系〔无论何种原因〕。其中不够一月的无必需支付费用。 2.2.3 同一个乙方推举人员,甲方支付招聘服务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个月。 第3条 服务内容及步骤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依据甲方提供的岗位必需求,并按照1:3的比例向甲方提供候选人简历〔不含联系方式〕备选。 3.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候选人简历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其确定的复试人员名单及复试的相关事宜。 3.3必需要另行复试的,应在上次复试结束后日内进行安排。并在复试结束后2日内将复试结果通知乙方。如有特别状况,经乙方同意,时限可顺延。 3.4对甲方确定选用的人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联系方式,由甲方通知选用人员,选用人员到岗之日即为招聘任务完成。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证实原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复印件。 4.2甲方应如实、具体填写《招聘必需求表》中单位概况、招聘条件、待遇、要求等各项内容。 4.3《招聘必需求表》是乙方招聘的标准,未通过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变更甲乙双方以《招聘必需求表》形式确认的选用条件。 4.4未通过过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直接与乙方推举之人员就招募事宜接触,如因此选用,则视为乙方招聘服务成功,甲方应如约支付招聘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推举之日起个月以内,甲方选用甲方推举人员的,均视为乙方提供了相应服务,甲方应支付招聘服务费。超出上述期限的,甲方无必需支付招聘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5如必需要甲方另外支付面试差旅费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6甲方确定选用人员后,应如实填写《选用确认书》,并在加盖公章后返还乙方。 4.7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人员的是否选用、离岗/解除/终止劳作合同事宜。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在组织招聘活动中必需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招聘简章的实际状况向求职者介绍,不得虚假宣扬,不得收取竞聘人员的任何介绍费。因乙方违规、违约造成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乙方应承当全部法律责任。 5.2乙方负责对推举的竞聘人员提供必要的竞聘建议和指导。 5.3乙方确保按照《劳作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展开招聘业务,而甲方亦应确保按照其选用条件及与选用人员的劳作合同履约。 5.4甲方选用人员在报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离职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5.4.1假设甲方必需要乙方另行提供合适人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月内另行向甲方提供合适人选; 5.4.2假设甲方不必需要乙方另行提供合适人选的,甲方已支付的招聘服务费可置换同等金额的其他招聘服务产品。如未到支付招聘服务费时间的,无必需再支付。 5.5 乙方应确保所推举人员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5.5.1身份、联系方式、学历、教育培训、原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5.5.2无犯罪前科; 5.5.3其它: 任何时候甲方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作关系,并要求乙方将收取的招聘服务费全部退还。如造成甲方损失,还应赔偿。 5.6未通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竞聘人员及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合同或法律文件。 第6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未如实提供单位介绍及委托招聘职位的具体状况,而有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之情形的,乙方有权停止招聘服务,甲方应当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招聘服务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招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停止招聘服务,并且甲方应自延期付款之日起按延付金额的千分按照双倍招聘服务费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甲方由于通过其他渠道招聘到所必需要人员等等原因招聘必需求有可能发生变化,应在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停止招聘或改变招聘人数。 第7条 其他 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自行终止。 7.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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