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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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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表彰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的研究生,同时激励广大研究生弘扬“厚德博学、经世济民”校训精神,奋发有为,努力成才,,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选对象为具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校学籍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项目包括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四条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定比例一般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 优秀研究生评定比例一般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0%;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干部总人数的40%;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 第五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领导,努力学习XXXX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 1 .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 3. 无故旷课、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4 .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6. 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科研工作的。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具体条件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综合排名须位列同年级研究生前10% (含),同等条件下学科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评选具体条件 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综合排名须位列同年级研究生前30%(含),同等条件下学科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定对象为学校(学院)研究生会任职学生干部,或者在研究生总支、研究生支部、团支部、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或者学校予以注册的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同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半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综合排名在同年级研究生前45% (含)。 第九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具体条件 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研究生第三学年综合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一)为学校、学院、班级管理和服务做出过突出贡献; (二)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四)在实习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地方、行业或企业的表彰或奖励; (五)在校期间考取高水平职业资格证书; (六)响应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三支一扶”、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可直接列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章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优秀研究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研究生处(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成立相应评审小组,由各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由各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报研究生处(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细则由研究生处(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于每年9月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5月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由评审办公室组织,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学校每年将评选名额分配到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根据评选条件、细则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汇总后提交至相应专业硕士教育中心; (二)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评审小组按规定条件和名额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名单并在本中心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学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五)评选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组织表彰。 第十五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处(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在校研究生会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推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研究生总支、支部、团支部、班级及各类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相关培养单位推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 (二)评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候选人根据评选细则进行综合排名,确定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四)评选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组织表彰。 第四章评选奖励 第十六条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中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不设奖金;优秀毕业研究生获奖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获奖者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已获评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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