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如下:一、会议分为季度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业委会例会, 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 责。当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 时会议。凡是有决议性质的会议都应邀请社区参会,凡是有重要决议 的会议应同时邀请街道和社区参会。二、会议议题业委会秘书收集整理,并报主任、副主任审核后, 方可上会讨论。三、重要会议召开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 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季度
2、例会应提前七天公告,临时会议 可不公告。四、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五、委员对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明确表明赞成或者反对,不得弃权, 不在现场必须网络沟通表决。六、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者 需要提前离开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例 会的委员,将按相关规定提请中止或终止职务。七、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列 席人员受邀请时可以发言,但不得参与会议决策。八、会议应当由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 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 内显著位置公告。九、本工作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通过后开 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