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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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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搞好事故统计,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现就职(民)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审批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1. 各在建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有关部门,由职(民)工所在工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做好原始记录,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同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构成重伤事故,应填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总公司安全部。 2. 总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单位报告的事故《电话报告》或《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后,要根据现场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意见进行最后分析结案,所有的资料由总公司存档。 3. 劳动保险福利机构(工会),根据安全机构签署的审批意见,受理工伤鉴定或评定伤残事宜,否则,不予办理。 4. 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公司要追究责任,轻伤一起罚项目部5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元;重伤一起罚项目部1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2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罚项目部5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交当地检查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总公司对揭发隐瞒事故的职(民)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对揭发人给予保密。 6. 本规定自XX年明X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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