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确保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监造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质量确保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本合同于一九九年月日在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乙方: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地址全称〕〔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工程内容
1.2建造数量
1.3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制定,技术制定经送ccs检察认可,由负责施工制定。
以下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技术规格书〔图号:〕
b/全船说明书〔图号:〕
c/船体结构说明书〔图号:〕
d/舾装说明书〔图号:〕
e/轮机说明书〔图号:〕
f/空调说明书〔图号:〕
g/机械说明书〔图号:〕
h/电气说明书〔图号:〕
i/总布置图〔图号:〕
j/舯横剖面图〔图号:〕
k/机舱布置图〔图号:〕
l/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m/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n/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o/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p/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图号:〕
q/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r/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s/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制定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乙方承当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2.1概述
2.1.1用途
2.1.2船型
2.1.3航区
2.1.4船舶主尺度
总长
垂线间长
型宽
型深
制定吃水
2.1.5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千牛顿
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继续功率〔千瓦〕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功率〔千瓦〕转速台数
发电机型号功率〔千瓦〕生产厂
2.1.7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继续功率〔千瓦〕,转速为转/分,燃油消耗率为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天。
2.1.8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船级和规范
2.2.1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需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制定,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以下船级符号:
2.2.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船所必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定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按时,应马上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改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纳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万美元计,汇率暂按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
整。
4.1.4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制定、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万元整〔¥〕。
4.1.5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看法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确保金,如质量确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确保期满后退还乙方。
4.3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款额。
4.3.2依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款额。
4.3.3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
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同意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年月日午夜12时起,天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计人民币元整〔¥〕,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元整〔¥〕。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需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制定要求,如航速低于制定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制定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制定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其它应要求的技术确保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监造
6.1图纸检察和认可
6.1.1施工制定图纸检察按双方议定的检察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检察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检察看法,并将一套标注检察看法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看法,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看法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看法。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甲方代表
6.2.1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作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乙方应同意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如果甲方代表必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制定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状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看法,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看法不一致的状况下,则应互相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当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当责任。反之,乙方应承当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必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同意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假设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 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书面 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 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实施办法
8.2.1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依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优良的日子继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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