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作品提交合同 甲方:_ 住所地: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_ :_ 电子信箱: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_ 证件号码:_ 住所地: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_ :_ 手机:_ 电子信箱: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3.乙方自愿将文字作品提交给甲方,以供甲方决定是否采纳文字作品拍摄电影片。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日内将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和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因此而产生的
2、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 第二条甲方阅读文字作品后,可就是否采纳文字作品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乙方进一步协商。 第三条乙方有权将与文字作品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材料提交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乙方保证其依法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文字作品的有关权益。 乙方假设违反上述保证,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假设甲方有意采纳文字作品,应当与乙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未通过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文字作品。甲方擅自使用乙方提供的文字作品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不得低于相同状况下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文字作品能够获得的酬金。 第七条甲方使用自己或任何第三方
3、享有著作权的、与文字作品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材料,不属于本合同第六条中的“擅自使用文字作品,不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当签署并遵守有关文字作品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 第九条甲方应于乙方向其提交文字作品之日起_日内决定是否愿意采纳文字作品并书面告知乙方。 假设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仍未告知乙方是否愿意采纳文字作品,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纳文字作品,但经乙方同意,甲方仍可采纳文字作品。 第十条假设甲方决定不采纳文字作品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纳文字作品,甲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或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_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
4、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第十一条假设甲方不慎将乙方向其提交的有关资料丢失,甲方不必因此向乙方承当任何责任,但应将资料丢失状况及是否必需要乙方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互相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协议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 以邮寄或 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 ,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 方式的,在发出 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未通过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事先未通过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
5、五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文本由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纳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签署。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_授权代理人:_ 授权代理人: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