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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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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第一条特约商户风险评级 根据银行卡交易情况,特约商户分为禁入类、谨慎发展类和优先发展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禁入类商户类型 不得接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禁止交易的产品及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 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 特殊行业商户: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 出售特殊物品类,包括:受保护动植物、文物、人体器官等。 4. 涉嫌违规套现、非法洗钱或隐藏目前实际经营业态、故意套用其他行业分类代码的商户。 5.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行社所在地的商户。 6. 存在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商户。 7.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商户。 8. 商户或商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中国银联列入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 9. 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商户或存在不良记录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所经营的商户。 10. 被其他机构或组织列入“高风险客户”。 (二)谨慎发展类商户类型 要谨慎发展易发生风险的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 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2. 易发生套现的商户: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批发类商户等。 3. 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 4. 易恶意倒闭的商户:预付款类商户、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个体商铺,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美容店等。 5. 主动上门要求入网的小型商户和新开立商户。 6. 其他易发生欺诈交易的商户:如航空售票、物流运输类等商户。 互联网商户除以上述类别需谨慎发展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 B2B贸易类商户,包括使用个人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的商户。 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医药类。 3. 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属国家特许销售商品,如烟草等。 4. 虚拟物品类,包括:经营储值卡、礼品券、游戏点卡、网络 虚拟产品等。 5. 投资或金融类,包括债券、股票、基金、外汇、期货、投资类保险等,且此类商户只开通借记卡交易,不得开通贷记卡交易。 对谨慎发展类商户,收单行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论证,采取以下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 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对商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已营业时间、营业额等设立最低限制。 2. 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参与的审批程序。在审批商户的过程中,由风险管理部门参与,从不同角度对风险进行评估,切实控制风险。 3. 加强日常监控和现场巡查,以尽早识别风险迹象。 4. 根据实际情况,收单行应采取前三个月上门收单或要求商户交单、与商户协议延迟资金清算、前六个月屏蔽信用卡交易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条互联网商户入网,优先发展公共事业类、公益类、当地知名企业、大型企业等商户。除平台类商户外,企业类商户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平台类商户是指搭建网络商城平台,并代表加入该平台的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以下简称“二级商户”)与收单行建立银行卡受理契约关系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 对申请移动终端设备的商户,收单行根据实际情况,从企业设立时间,资本规模,风险状况等方面加以规范。 第四条根据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需要,收单行可要求特约商户打印三联签购单,其中两联持卡人签名后,由特约商户和收单行分 别保管。 第五条 对于发生严重风险行为或出现严重欺诈交易的特约商户,收单行应强制终止其交易,撤除终端设备,解除协议,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相关责任。主要风险和欺诈行为包括:虚假申请;侧录磁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冒充持卡人进行虚假交易;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实际经营范围与注册情况不符;违规移机、出租或出卖终端设备等。 第六条 与特约商户终止合作或撤回部分机具时,收单行必须收回自当时起向前十二个月内的交易签购单并妥善保管。如果特约商户无法提供单据或提供单据不全的,必须提供相应担保,并出具愿意承担所有损失的书面声明。 第七条 收单行不得为特约商户分卡种设置多个收单结算账户,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银行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名义存放客户备付金。 第八条 关闭实体特约商户终端设备的退货功能。需要退货的,应由客户经理现场核实,并确认特约商户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方可办理。办理后,必须监督此笔退货能成功扣划。互联网特约商户退货功能由商户在申请时确定是否开通,开通的由商户进行管理。除宾馆、酒店等有预授权需求的商户外,关闭终端设备的预授权功能。 第九条根据特约商户日常交易量,合理确定特约商户单笔和 每日交易限额。金燕自助通商户合理确定单笔和每日汇款限额。 第十条终端设备的密钥机由特约商户密钥管理员专柜保管。密钥灌装至终端设备,调试正常后,多余密钥立刻删除,不得保存。终端设备交付客户经理为商户布机时,必须详细记录密钥灌装日期、商户代码、终端号、终端机具代码等信息,并由特约商户密钥管理员和客户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加强收单业务各环节密码管理,不得泄露,定期更换,岗位变动时做好交接。客户经理要严格管理终端设备管理员密码,并对特约商户主管和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要及时查询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和农信通风险管理系统,下载、转发、回复风险案例。收单行应及时上报收单业务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信息。对发卡机构、河南银联、农信银等单位提交的商户风险协查、风险提示等,收单行社应积极调查,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对被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或农信通风险管理系统预警的商户,或通过调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商户,收单行需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签署承诺书、收取保证金、屏蔽或限制信用卡交易、暂停终端交易、延迟清算资金、撤机、录入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等,有效防范收单业务潜在风险。对于触发套现风险案例达到一定数量的特约商户,要在银联商户平台中关闭信用卡交易,如不关闭信用卡交易,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关闭信用卡交易的商户,如果重新要求开通,必须提供风险承诺书,且原始交易签购单据及有效销 售凭证保存完整。 第十四条 收单行应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管理,禁止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以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十五条 在电子现金交易中,如流水丢失,商户应将交易凭证交至收单行,收单行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员负责将复印件上交至总行电子银行部,总行信息审核员在收单服务平台,通过人工录入交易凭证上的相关信息,在自交易日起10个自然日内上送到银联进行处理。如因商户原因超过规定时效而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因收单行未及时上报交易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风险管理事项,参照《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借记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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