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粉尘爆炸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项目(粉六条)
序列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和方法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和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粉尘和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条除尘系统8.1.1不同类型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共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系统不得与可燃气体连接、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
1. 获取信息:
除尘系统设计图、改造方案等。
2.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互联。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
根据规范,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爆炸通风、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维护安全设备、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根据规范,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爆炸通风、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隧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序、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将干式隧道结构用作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隧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过时的安全技术和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1)除尘部分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隧道结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不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扫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1)铝、镁等金属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采取火花检测和消除措施来防止点火源。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防止点火源的措施,如去除杂物或消除火花检测没有标准化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如气动分离器或滤网。
6.4.5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例如,除尘风管与砂光机连接,用于木板加工、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道未标准化设置火花检测报警装置。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检测和消除等防止点火源的措施是否标准化、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及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和储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应制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清洁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设备设施的所有部分应及时、全面地清洁。
9.5规定:根据粉尘的特点,采用不产生粉尘的清洁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除尘系统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
(2)清洁记录。
(1)现场及相关设备内部除尘是否按制度及效果进行;
(2)湿式除尘系统及池内污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和其他措施是否标准化、有效。
注:1.所属行业、粉尘类型: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粉尘目录(2015年版)》填写;
2.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是指爆炸影响范围内最大从业人员数量。爆炸范围主要包括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区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