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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承诺书样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87125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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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承诺书样书 为了认真落实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通过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乱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河豚鱼、野磨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不采购使用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雇用无健康合格证实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通过有效消毒的餐用具。不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坚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制定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坚持清洁,符合确保食品安全所必须的温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显然,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用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原辅料贮存时,应依据贮存要求采用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坚持清洁。应采纳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合适加工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纳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应采用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开,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八)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用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实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实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应坚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坚持优良的个人卫生。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升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熟悉,明确其责任。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实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储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创造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七、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关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马上采用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符合以下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以下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三、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展开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和商场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商场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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