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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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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继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使命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执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继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当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执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保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加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入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别原因必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业绩考核目标执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必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状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状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纳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状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状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状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状况时, 企业负责人应当马上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合计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必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基础管理、发展革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视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用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三条公益项目投资。主要考核企业自筹资金承当的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投资与建设状况: 〔一〕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依据企业所承当的政府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时间进度,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考核。 〔二〕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考核企业所承当的政府项目工程经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与项目实际决算工程造价总额的对照状况。激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制定、施工到完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有效节约工程造价成本。确属必需进行概〔估〕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具体指标考核要求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功能类任务。依据企业承当的政府确定的专项融资任务、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状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关于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的收益及政策性补贴收入,不计入年度自主经营业绩,待一个任期结束,其投资转化为企业资产或经营收益时,再在其经营任期业绩上体现。 第十六条确定公益性企业和主要承当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别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合计政策性业务完成状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 本市及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年度预期增幅。 〔二〕市国资委依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检察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看法,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看法;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看法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看法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设定四项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状况;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任期内每个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 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检察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看法,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看法;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看法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看法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薪酬构成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任期特别奖励构成。 第二十四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当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薪=基薪基数×调节系数 〔一〕基薪基数=(上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 +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3倍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依据参加考核的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高管〕统计提供。 〔二〕调节系数=国有净资产系数×30%+净利润系数×25%+资产总额系数×20%+营业收入系数×15%+职工平均人数系数×10% 企业各项指标系数按指标名次对应取值,即指标排名第一的,系数为1.1;指标排名最后一名的,系数为0.9;其他名次的,系数为 1.0。各指标名次每年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排序提供。 第二十六条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薪。对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当年为60分以下的,予以黄牌警告且次年基薪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下浮10%。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基薪的3倍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年薪=2×基薪×〔 40 60 - 得分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 〕+1×基 薪× 100分 功能类任务指 得分 公益项目投资指标考 +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超额完成业绩净利润对标值〔年度 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之比的较高者〕 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年薪奖励。其 中,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业绩净利润为准。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 算制。企业应依据市国资委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 制订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绩效年薪、奖 励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当听取外派监事会的看法。委 托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同时 抄送主管部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依据人才市 场价位,采用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市国资 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 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对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 薪酬方案的批复同时抄送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三条薪酬的发放以现金形式支付,按月预发,年度结算。月度预发金额由企业综合合计基薪、绩效年薪估计完成状况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70%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税后〕延期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由市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关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关于承当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跨任期的,待项目完工结算或任务完成后,确定涉及部分延期兑现方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为1,党委书记、总经理为0.95,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由企业董事会依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当的责任、风险,对企业做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关于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革新、管理进步、品牌建设、队伍建设、改革重组等方面取得特别成绩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特别奖。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依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三年积存的延期绩效年薪×〔10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三十七条按照审慎原则对主业明晰、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企业负责人,探究试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关于全员考核工作展开不利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六章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其下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每年要定期报告职务消费状况,并将在兼职企业的职务消费状况纳进厂务公开内容。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的履职状况应纳进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违反规定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未通过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经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 工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的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企业承当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当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四十五条市国资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关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 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善工作。同时,依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或任期特别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治订、完善权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结合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东委派或推举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中长期激励计划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预案、发表看法、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使命的状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具体由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制定相关计分与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看法〔试行〕》〔漳国资统评〔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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