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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号)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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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号新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依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检察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激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

2、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革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检察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必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

3、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制定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制定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制定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制定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4、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有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通过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制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

5、何单位或者个人未通过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制定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同意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同意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

6、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必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制定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依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制定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制定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制定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据本法办理。

7、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遵遵守法律律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

8、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有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有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有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9、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有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特别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有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有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有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制定,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制定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通过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幻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有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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