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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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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操作程 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投资控制,维护学 校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修缮工程指维修、改造、装饰装潢、配套管网、铺装 硬(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下同)无论使用何种资金, 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修缮,以及在校内从事 基建及修缮工程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 管辖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一)具体范围:北校区、南校区、东校区公用房屋和 公共设施。 (二)具体内容: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 包括土建、水、电、暖、网络、通讯、监控、道路、围墙、 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实施建 设和改造,对擅自实施建设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 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 统一监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其职责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制定学校基建及修缮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 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编制学校年度基 建及修缮工作计划。 (三)负责统筹校园内各类维修项目的实施,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分类施工。 (四)负责学校公用房屋、道路、围墙、校门等公共设 施的建设、修缮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供电、供水、排 水、供暖、室外照明、人工湖、绿地和浇灌设施及草坪便道 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管理工作。 (六)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 单位和部门做好基础设施修缮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作为学校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 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消防设施和器 材、监控设施的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地上消防设施的维 护维修工作。协助后勤保障处做好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地下 消防设施的更换或改造。 (三)负责校门、围墙、校园停车场、交通指示牌、道 路减速带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小型维修工作。 (四)负责校本部综合教学楼和研究生楼,南校区教学 主楼等公用楼宇的电梯应急管理。 (五)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 单位和部门做好消防设施的修缮和电梯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独立管理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 和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日常 管理维护、小型维修以及消耗品和易损件的更换。 (二)负责提出修缮建设项目申请。 如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或 在屋顶安装设施、在外墙悬挂重物、在校园内新建或安装永 久设施,以及改动供电、供水、排水、供暖和网络通讯设施, 须报后勤保障处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完成后经使用单位、 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竣工 决算。 如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时 需要改动消防设施,须报保卫处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完成 后经保卫处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三)奥都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幼儿园、奥都快餐、奥 都商城、桃李湖宾馆、西墙3号楼和6号楼及出租出借房屋 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定期大修工作。 第八条网络中心作为专门负责学校网络、电话线路等 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络、电话线路的规划、设计、 建设、管理、检修及维护等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完好 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基建及修缮工程分类和经费支付 第九条 修缮工程根据内容和所需经费多少,划分为小 型维修、大型修缮和特殊修缮三类。基建工程经费均由学校 支付。 第十条小型维修是指单价在0.5万元或总价在5万元 及以下的维护、改造项目,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各自经费中 支付。小型维修实行到后勤保障处登记备案制。小型维修范 围如下: (一)建筑类维修:门、门锁、门拉手,窗、窗玻璃、 窗拉手、窗帘,室内地面、墙面、屋顶、吊顶等维修与更换。 (二)电器设备维修: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电源线、 空气开关,消防蓄电池等维修与更换。 (三)供水设备维修:水龙头、水管、地漏、下水、卫 生洁具等给排水管维修与更换。 (四)供暖设备维修:暖气片、阀门和管道等维修与更 换。 (五)消防设备维修:消防喷洒、消防柜、水枪、水带 和灭火器材等维修与更换。 (六)周期性保养:电梯维护检修、消防报警系统等。 (七)其他需要维修的项目。 第十一条大型修缮是指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装 修、改造项目,所需经费由学校维修费、专项经费或各单位 经费中支付。大型修缮实行项目申报制,待经费落实后,按 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特殊修缮是指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如遇 水、电、气、暖、管网等设施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项 目,可边修边报。所需经费单价在0・5万元或总价在5万元 及以下由各单位从各自经费中支付,总价在5万元以上由学 校维修费、专项经费或各单位各自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大型修缮和特殊修缮所需经费的具体支付: (一)独立核算单位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 设施进行修缮,维修费用自理。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维修费用从其所收租金中 支付。 (三)对实验室进行修缮,维修费用从其专项经费中列 支。 (四)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 修缮,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四条 基建及修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前期费、设 计费、勘察费、检测费、预算编制费、建安工程费、审计费、 咨询管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 各类工程均应当依据XXXX自治区统一制定的 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有特殊要求的修缮工程要根据实际情 况,由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研究确定,要严格控制 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章基建及修缮工程申请与立项 第十六条 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核与立项 (一)项目申请 1. 学校各单位需要对其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 进行修缮的,应填写“XXXX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并 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后勤保障处。 2. 在申报表中应写明修缮工程名称、内容、工期、起 止时间、经费概算、资金来源、施工特殊要求等。 (二)项目审核与立项 1. 后勤保障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实地勘察并了 解情况后,依据轻重缓急排出项目次序上报学校。 2. 学校根据申报项目轻重缓急和资金情况确定下一年 度修缮工程计划和资金预算,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将维修计 划下达至各单位。后勤保障处按照学校审定的年度修缮工程 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和资金预算审定后,各单 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修缮 工程资金预算时,应报告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审 批。 第十七条 特殊修缮工程的申请、审核与立项 (一)在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外,各单位对所使用的 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水、电、气、暖、管网等设施突发 事件紧急抢修,可向后勤保障处报送特殊修缮工程申请报 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修缮理由、内容、现状图片、资金概算 等; (二)后勤保障处根据申请报告,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实地勘察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 校批准后将该项目列入学校本年度修缮工程项目补充计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缮工程,在申请立项前 应先进行工程论证: (一)改变或影响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外观、外立 面风格、色彩(含外门、外窗、附着物)的。 (二)改变或影响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原有使用功 能的。 (三)改变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水、电容量或影响 给排水、供电干线安全的。 (四)改变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原有承重受力方式 或增加荷载的(含增砌隔墙、破墙开洞、墙和楼面增贴硬性 块料)。 (五)影响地下管网、消防设施设备及疏散通道的。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准擅自进行修缮工 程施工,否则后勤保障处将不予验收,审计处不予审计竣工 决算,财务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核与立项 (一)项目申请 后勤保障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 园规划,组织起草新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 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二)校外立项 新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后勤保障处委 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立项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项规划审批文件(包括消防、环保、人 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初步设计及概 算等(具体要件以审批单位要求为准)学校审核同意后报 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章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确定及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所有基建及修缮工程的装饰、改造标准和 材料选用必须与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原有风格和环境保护 要求相符。必须严格执行实用、节约、环保、安全、美观的 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凡新建或在五年内已装修 过的房屋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再次装饰、改造。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立项申请和经费预算,后 勤保障处和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内容和编制施工方案,经 学校审批后,根据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 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公开、 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必须进 行招标的修缮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违规招标。 确定的施工单位同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在学校相关管理 部门办理人员进出、消防安全、水电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 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计划投资大于1万元(含)或技术 较复杂的修缮工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监理公司,帮助 学校对施工内容、施工程序、所用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把关,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与标准 (一)对能够准确确定工程量的修缮工程,如校外单位 施工,其标底造价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参照 自治区现行定额确定;如校内单位施工,因无税收等因素, 可以按照材料费实报实销,发给参与工作人员加班费或劳务 费的方式进行。 (二)对不能够准确确定工程量的修缮工程,可以通过 确定单位造价,根据总量进行结算;或按照相关定额,参考 施工单位所报预算,根据最终工程量,经审计后据实结算。 (三)零星项目可采用打包整体招标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合同中应写明修缮工程名称、施工 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期限、所用材料标准、施工技术要求、 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内容变更、承包方式、质保期、安全责 任、垃圾清运、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 义务、处罚条款等相关要求,明确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 和权利。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修缮工程质量、进度和加快竣工后 结算审计速度,对预付款和进度款须严格控制: (一)造价大于10万元(含)的修缮工程,原则上可 以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但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 的30%,竣工验收后结算审计前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80%,余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之后按合同规定执行。 (二)造价小于10万元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工 程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项目,须签 订合同前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实行“付款会签”制,即由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 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科科长、后勤保障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 审阅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实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制度。基建工程验收由负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质量监督、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修缮工 程验收由负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 目不得投入使用。交付验收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施工合同 所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按下列规定时间实行保修, 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三)供暖系统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 修期限为2年。 (五)绿化工程、树木的维护时间不少于2年,草坪的 维护时间不少于1年,并确保其生长正常。 第三十一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进行 保修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由原出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保修期限内,负责管理部 门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为确 保能够及时进行保修,学校应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额度的质 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基建及修 缮工程质量,保证学校其他工作正常开展,管理部门应对施 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学校项目管理人员的管 理,学校项目管理人员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施 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 查,对所监管的工程质量负责。 (一)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 所购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对工程关键部位和 关键工序进行把关,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对工程量进 行确认,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二)施工单位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 及时纠正的,项目管理人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气 第三十五条基建及修缮工程在开工前需考虑充分,严 格控制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无论何方提出的变更要 求,都须编制详细预算,以书面形式报管理部门审定,然后 按照学校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校园内施工,必须遵守学校有 关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施工中应科学组 织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 件。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部门进行 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 措施。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严格执行安全纪律,严禁无序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二)施工单位应采取封闭施工,对施工现场周边的道 路、树木、草坪、电缆、管网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任何基建及修缮工程不能破坏既有线路、设施等,不得污染 道路、树木和草坪,废水应设置沟渠经下水排放。如确需破 坏或迁移的,必须事先报告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协调学校 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然后方能破坏或迁移,并及时对破坏之 处进行恢复,恢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未经学校许可,实施 破坏性施工,学校将追究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的责 任。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 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和剩余材料规范堆放 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单位如需搭设临时设施,必须经后勤保障处 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变更意 见进行施工,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 操作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所承包的修缮工程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 配件等,不得减少工艺流程、操作程序和养护时间。 (二)施工单位对关键材料的选用,应先征求管理部门 意见,根据管理部门的合理要求,对拟用材料进行市场调研, 在不超预算的情况下,选择使用性价比最高的材料。 (三)施工单位如使用旧材料,应先征求管理部门同意 后方能使用,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四)由管理部门认质认价的材料,施工单位须在使用 前提供三种以上品牌,经管理部门、审计处对拟用材料进行 市场调研,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进行采 购。 (五)自拌混凝土的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 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 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应向管理 部门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称 量设备,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 (六)施工单位应在下一道工序前请管理部门进行验 收,作为决算依据,对于逾期未及时办理的签证,不予补签。 (七)对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通知管理 部门,验收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 后的验收记录应送交一份给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管理部门应给 予警告或责令停止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无证、假证或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三)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 混凝土的。 (四)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五)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 (六)未经学校许可进行破坏性施工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 准、施工规范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给学校带来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条 分包管理。应对项目中专业暂估价部分进行 专业分包。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可 以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审计处和施工单位组成 认质认价小组,确定项目采购内容、质量、造价等;也可根 据施工定额及当期信息价,按照相关计价规范确定造价。金 额达到必须招标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由学校项目管理部 门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组织采购。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5 个工作日内,会同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于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施工单位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经复检达标后,管理部门再组 织学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竣工 验收,并形成项目的验收报告,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验收合 格证。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 方案和技术交底资料。 (二)所用材料、构配件、成品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证 明。 (三)施工纪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水、暖、电、网 络、消防设备安装记录。 (四)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合同及出入库资料。 (五)工程款支付材料。 (六)装饰装修质量检验评定材料。 (七)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竣 工自检记录。 (八)施工日志,竣工图等。 以上资料一式2份交给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提交的将影 响修缮工程验收、审计和工程款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每年学校批准的专项修缮工程计划,原则 上当年组织实施完成,因特殊原因年底未能完成施工或未进 行结算的专项修缮工程,报学校批准后,经费转入下年度继 续使用。 第九章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基建及修缮工程审计工作顺利进 行,凡需经过审计方能最终结算工程款的基建及修缮工程, 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写明“工程竣工决算需经审计, 并按审定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条款。 第四十五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 施。审计处组织开展基建及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可以 由审计处内部完成,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 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完成。 第四十六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部 门按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七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的送审材料必须真实、准 确、完整,审计资料送达审计处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补充资 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申请、批复、设计图、预算等。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三)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单、竣工图、隐 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 (四)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合同及出入库资料。 (五)工程款支付材料。 (六)决算书(包含项目预算及工程量计算依据)。 (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送审工程如有分包工程需提供分包工程明细清 单,分包工程的送审不应迟于主体工程,原则上总包工程审 计完毕不再接受分包工程的送审。分包工程送审资料中应包 括分包工程配合协议(配合费率应在工程招标时明确)。 (九)上述资料整理齐全,按规范装订成册。 (十)审计处在收到审计资料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出 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须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 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现场检查工作,遇特殊情况时由审计 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中按规定 所发生的费用,审减额小于送审额的10%(含),由修缮工 程经费中支付;审减额大于送审额的10%,由修缮工程施工 单位承担。 第十章工程档案 第五十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凡 属以下内容的都属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后勤保障处上报的文件(请示、报告、 汇报、工程简报、协办函、会议纪要、财务报表及与学校有 关部门合报的主要报表)等。 (二)基建工程档案:包括竣工资料和送审资料。 第十一章后期维护 第五十一条后勤保障处对所有基建及修缮工程进行跟 踪服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至一年内向使用单位 发放质量回访单,并按质量回访单上提出的问题,及时与原 施工单位联系进行整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 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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