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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场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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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场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院场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场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利用学校场馆从事教学、专业训练、学术活动、艺术实践、业余文体活动的校内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在制定场馆使用工作计划时,要按照“优先保证教学运行、体育专业训练和艺术实践,合理满足学校师生业余文体活动需求、,突出学校场馆服务于教学、专业训练和艺术实践的主体功能。 第五条凡利用学院场馆(场地)举办相关活动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学院场馆管理办法》和《学院场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建立校内场馆使用网络预约申请平台,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校园网及时通报和公布场馆使用、维修工作计划,规范场馆利用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七条加强场馆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设备(器材)管理等内部岗位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安全检查,严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严格执行场馆管理规章制度,严禁违规违纪行为。 (一)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服务收费。如有违者,追究其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其减免的费用; (二)未经学校批准,场馆管理员不得私自接待社会团体及个人进入场馆。如有违者,追究其责任,并其个人承担漏缴的场馆使用费; (三)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私自利用学校场馆(教室、场地)举办培训班,严禁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场馆(场地)。如有违者,将追缴其私自收取、截留的场馆出租费用,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范学校场馆管理工作程序,完善场馆管理工作机制。 (一)场馆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编制的课程表,每学期对教学运行所需教室(含体育教学场所、场地等)的总量、类别、使用时间、人数等进行统筹安排,落实教室(或场地)使用计划,并做好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除每学期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校内各部门申请使用学校场馆设施时,可利用校园网向场馆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社会单位申请使用时应向场馆管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三)凡举办校内会议或相关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向场馆管理中心递交《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活动以及大型团体体育运动项目时,应提前三周向场馆管理中心申请备案; (四)场馆管理中心定期对室内外场馆设施使用计划、预约情况、维修(维护)计划等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布; (五)各类场馆承接参加人员较多、涉及范围广的大型活动或外事活动时,场馆管理中心应提前向学校保卫处进行通报,共同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六)所有使用学校场馆设施的部门或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任务负责人或场馆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串馆串场,严格遵守场地、器材使用要求,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七)使用(或租用)场馆设施的主办方对活动的现场秩序、人员安全、疏散、交通及其它必要的事宜,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并与场馆管理中心进行事前通报与沟通。场馆管理中心认为必要时,须协调学校保卫部门派人参与现场管理; (八)如因活动主办方(租用人)规划不当或处置失当而导致意外事故时,主办方应负全部责任; (九)所有人员进入场馆进行学习、训练或比赛时,应自觉遵守工作秩序,不得带领无课同学和校外人员进入场馆。 第十条各部门或人员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如发现漏水、漏电、设备损坏或能源浪费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切断水、电开关等措施,并立即通知场馆管理中心。场馆管理中心接到发生故障的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规范学校体育场馆的使用与开放的规定,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一)周一至周五,学校所有的室内外体育场馆一律不对外开放; (二)对学校师生员工开放室内外场馆时,一般应按部门或单位进行。教职工从事集体运动项目的时间安排,应由校(院)工会组织与场馆管理中心协商安排;开展学生群团活动或组织校内学生体育比赛活动时,应由学团部门与场馆管理中心协商安排; (三)场馆管理中心应做好场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严禁过度性使用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不正当使用,提高和延长场馆设施的使用周期; (五)经核准使用场馆后,不得擅自变更活动项目或私自转让。已经立项备案的教学、训练或比赛计划因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场馆管理中心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所有部门或人员在使用学校场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学校场馆设施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声誉、侵犯公众利益的活动; (二)禁止机动车驶入室外运动场的塑胶跑道和场地; (三)禁止穿高跟鞋和钉鞋的人员进入室内体育场馆; (四)所有的场馆设施内一律禁止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随地吐痰、吐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六)禁止在墙面、地面及设施表面随意刻画、涂写; (七)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场馆; (八)禁止攀越围栏、铁丝网和翻墙进入场馆(场地); (九)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人员均不得擅自在场馆内悬挂和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十三条凡使用学校场馆(如体育场、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的多媒体备、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等设施时,应由专人操作。使用单位或人员在活动结束时,应确保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完好性。如发生设备设施损坏,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场馆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各场馆(场地)的使用情况、损耗情况、设备器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配齐、配足教学用具(如粉笔、黑板擦),按时对需更新和维护的教学设备进行统计和汇总,及时就相关事项与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规范场馆内教学设备、器材、用具、办公用品的接收手续。对凡列入场馆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各场馆设施(设备)进行盘点、登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和挪用场馆(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凡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场馆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各类场馆的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岗位职责,加强场馆内外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各场馆的门窗、水、电管线和消防器材,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场馆电气设备管理,指派专人保管各场馆大门和房间钥匙。 第十七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严禁下列违规行为: (一)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二)在举办教学、训练、集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上锁; (三)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 (四)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使用电加热器告示); (五)擅自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擅自使用或加装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做好场馆设施的日常保洁,对场馆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和提出具体要求。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时,场馆管理中心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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