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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自建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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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自建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清单 序 号 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报 告形式 自查报 告频次 责任依 据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1 (一 -1)主 体资 质合 法。 持有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 件。实际经营相关情况与营业 执照载明的有关事项相符。 自主录 入社会 信用代 码 1次/ 年;变更 即时上 传。 《无证 无照经 营查处 办法》 第二条 《无证无 照经营查 处办法》第 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 -2)主 体资 质合 法。 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 自主上 传(照 片) 1次/ 年;变更 即时上 传。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司登记 管理条 例》第 五十九 条第三 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 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 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3 (一 -3 )主 体资 质合 法。 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所在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取得备案号 自主上 传(照 片) 1次/ 年;变更 即时上 传。 《网络 食品安 全违法 行为查 处办 法》第 八条 《食品安 全法》第六 十二条第 二款、《网 络食品安 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 法》第二十 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 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 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 即停止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 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 义务的,由县级以下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任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二) 管理 制度 健全。 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 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 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自主上 传(图 片、文 本) 1次/ 年; 变更即 时上传。 《食品 安全 法》第 一百三 十一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三十一 条、《网络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查处办法》 第三十一 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 带责任。 5 (三) 相关 人员 责任 明确。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 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违 法行为及时报告 自主上 传(文 本) 1次/月 《网络 食品安 全违法 行为查 处办 《网络食 品安全违 法行为查 处办法》第 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第 十四条 第一款 6 (四 -1 )网 络食 品交 易过 程规 氾。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 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公 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 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 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 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 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自主上 传(图 片) 1次/ 年; 变更即 时上传。 《网络 食品安 全违法 行为查 处办 法》第 十九条 第一款 《网络食 品安全违 法行为查 处办法》第 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四 -2 )网 络食 品交 易过 程规 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 销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 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 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自主上 传(文 本、台 账) 1次/ 年; 变更即 时上传。 《食品 安全 法》第 八1 一 条第二 款;网 络食品 安全违 法行为 查处办 法》第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三十一 条;《网络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查处办法》 第四十四 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一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 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条第 一 二 、 款 8 (四 -3 )网 络食 品交 易过 程规 氾。 定期备份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 资料 自主上 传(备份 记录、台 账) 1次/ 年; 变更即 时上传。 《网络 食品安 全违法 行为查 处办 法》第 九条 《网络食 品安全违 法行为查 处办法》第 三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 罚款 9 (四 -4 )网 络食 品交 易过 程规 氾。 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 存时间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 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自主上 传(审查 台账) 1次/ 年; 变更即 时上传。 《网络 食品安 全违法 行为查 处办 法》第 十三条 《网络食 品安全违 法行为查 处办法》第 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四 -5)网 络食 品交 易过 程规 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主体资质进行审查,并建立入 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 况,包括营业执照号、许可证 号、食用农产品个人身份证号 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 自主上 传(文 本) 1次/ 年; 变更即 时上传。 《食品 安全 法》第 一百三 十一 条;《网 络食品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 《网络食 品安全违 法行为查 处办法》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 带责任。 及时更新。 安全违 法行为 查处办 法》第 十一条 三十二条 11 (五) 食品 安全 自我 承诺 书。 对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 自我承诺并公示。 自主上 传(照 片) 1次/年 《食品 安全 法》第 四条、 《社会 信用体 系建设 规划纲 要 (2014 -2020 年)》、 《食品 安全法 实施条 例》第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三十一 条;《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 纲要 (2014-20 20年)》; 《食品安 全法实施 条例》第六 十六条 纳入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将食品安全 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 并向社会公布。 六十八 条。 12 (六) 投诉 举报 问题 解决。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自主上 传(照 片) 即时上 传 《食品 安全 法》第 四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四十八 条第一、二 款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 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 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 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 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 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 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说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还应对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除上述规定频次外,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 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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