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劳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作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作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作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依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已废止,执行493国务院令〕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马上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曰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庞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作部公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以下6种状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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