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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
为深刻汲取响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 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特制 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问题 导向、标本兼治,强化系统推进、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 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 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高端化工产业。
——本质安全根本提升。以更坚决更有力更科学的举措,开展从产品到技 术、工艺、设备、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全方位、全过程整治,全 面提升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各类风险隐患可防可控。
——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大 幅压减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密集区、化工 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 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
——低端产能大幅减少。关闭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生 产企业,限期取缔和关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或生 产装置,加快退出或转型产能过剩和市场低迷的一般化工品生产加工能力,取
消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差和管理不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幅压减低端落 后化工产能。
二、优化提升化工产业布局
1. 依法依规推进整治提升。根据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本方案 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评估,不 达标的立即停产、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 对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加快关闭退出。严格停产整 改企业复产验收程序。
2. 压减沿江地区化工生产企业数量。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 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1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 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 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凡是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 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2021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严禁在江干支流 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 压减环境敏感区域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一级保护区内和清水通道沿岸两 侧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企业,2021年底前基本关闭或搬迁。
4. 加快推进城镇人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对安全卫生防 护距离不达标的企业,要逐一严格审查评估,凡是达不到有关安全环境卫生等 标准的,2021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各地认为确实无法关闭或迁建的企业, 必须在2021年底前将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全部迁出。对安全卫生防护
距离达标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环境监管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或 异地迁建。
5. 压减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加大园区外企业整治、压减、转移、转 型力度,安全风险高、环保管理水平差和技术水平低的企业2021年底前全部 关闭退出。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和环保达标的企业搬迁入园,完善化工园 区产业链。
6. 压减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对规模以下企业进一步排查摸底,评 估安全和环保风险,不达标的企业2021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达标的企业鼓 励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
7. 高水平布局优质化工项目。对安全环保规范、符合产业规划的重点骨干 企业,在环境容量许可、不新增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支持技术改造,支持发展 符合产业链要求的绿色高端化工项目,支持配套产业,支持完善产业链。对符 合安全环保标准,但区域总体容量不足的,要统筹规划调整,针对性推进改造 提升。支持连云港高水平建设沿海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
三、全力推动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提升
8. 压减化工园区(集中区)数量。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开展再 评价,对规模化生产、产业链完备、基础设施齐全、综合管理水平高的确定为 化工园区,对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产业集聚效应、产业层次较高、管理基 础较好但产业链不够明晰的确定为化工集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基 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境问题突出和周边敏感目标分布密集的取消化工园区定 位。被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严禁新建化工项目,同时大幅压减现 有企业数量。鼓励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企业搬入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
对于少量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档次高、安全和环保风险可控的化工企业, 由各设区市政府列为化工重点监测点。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设区市 政府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9. 提高化工园区发展水平。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主导产业 链,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可控的企业和 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重点打造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园区须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规划,严格控制园区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按照
“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对园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 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2021年底前实现封闭管理,2022 年底前基本实现园区整体封闭管理。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化工专业管 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 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
10. 严格化工集中区管理。取缔生产和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 爆炸特性化学品的企业或项目,淘汰低端落后、高风险、高耗能和高污染的化 工项目。对集中区内生产储存设施与人密集区域、重点防护目标之间的安全 距离进行再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关闭退出。园区 外大型化工企业要比照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相关要求管理。
四、严格化工产业准入
11. 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从安全、环保、技术、投资和用地等方面严格准入 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 强的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列入《战略性新 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除外〕。
12. 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制订出台 省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 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予以淘汰。禁止新(扩) 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对化工安全环保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 区域限批。
13. 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要求。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 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 的工艺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 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 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 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 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化工设备和设施。
五、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管理
14.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 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 带班制度,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 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企业必须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应急处置 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提升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15.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相关 岗位技术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企 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 培训。企业必须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进行招 录。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 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岗位不得录用无证人员。
16. 规范企业设计建设。企业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和建设应严格 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 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环境污染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定要求,建筑 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17.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督促企业为全体职工按照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在化工生 产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鼓励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 和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作 用。
18. 促进化工生产企业全面质量提升。加快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切实发 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对涉及安全、环保和健康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 施强制性认证。推动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 业安全、环保与健康管理能力。
六、加强化工行业监管
19. 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监管。提升园区安全和环保基础设施以及风险防控能
力,强化实时动态监控、执法行为全程记录等全过程监管,把化工园区打造成 最严“特别监管区”。按照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等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 本质安全要求,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全流程安全诊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整 改。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要经过安全论证,新建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 达1 %,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2021 年底前达1%。
20. 完善监管机制。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 产、特种设备、职业健康、主体信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业监管、 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明确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的综合监 管责任,化工园区应设有独立的环境执法监管机构,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垂直 管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风险隐 患和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并对举报者予以保护。
21. 加强信息化监管。到2021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 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 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到2022年底 前,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 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达1%,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 体防”;园区外企业基本实现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与地方监管部门信息平台 的对接。逐步整合企业、园区和地方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产业、安全、环 保和应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22. 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 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 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废物风险评 估和监管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实行全链条、 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23.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建设。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 按《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力量,化工监管任务重 的设区市应建立不少于20人、化工重点县应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都应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省安委会组织化工企业多、监管 任务重的县(市、区),从化工企业和化工设计单位聘任有关专业专家常驻, 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24.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企业的执法处 罚和失信惩戒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三废”处理设施不完备、配套不 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依法停产或责令关闭。对偷排、利用渗井和渗坑等方 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发生安全生 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企业,依法实 施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实行更为严格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禁止有安全生产和 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进入化工行业。
七、提升化工产业服务和救援能力
25. 提升化工产业支撑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检测检验、风险评估、技术咨询 等安全环保服务产业。严格规范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 强对安全环保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和有不良记录的评 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化工行业专家库,设立省化工安全工程 研究院,化工产业规模较大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关的研究机构。
26. 提升化工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化工专业队、重型 化工编队等专业队建设,凡有化工企业的地区都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 力。推动化工园区(集中区)消防站提档升级,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 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配备人员和车辆装备。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政 府专职消防队完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督促大型企业按照标准要求, 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并投入执勤。支持连云港徐圩新区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 设。
27. 提升化工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省、市、县三级 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齐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 急预案等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监控 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区域性环境应急培训基地和救援基地,提升环境应 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八、强化政策支持
28.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省级财政安排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补助 资金,分年度对完成整治提升任务并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市县给予资金补助,由 各市县统筹用于整治提升行动中安置分流职工、设备设施补偿、拆除费、处置 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对因整治提升影响税收收入的相关市县,实行差别化财力 补助,由市县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方面。设立化工产 业结构调整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化工产业优化布局、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等领 域,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以及腾退土地再利用。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 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按国家规定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 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执行。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 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搬入地环境容量限度内,搬迁升级项 目在不增加能耗和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作为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原能耗、排 放指标减半随企业迁出。企业关闭退出后腾出的土地,评估后进行合理利用。 将环保水价和电价联动政策扩大到安全生产领域,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倒逼 相关企业关闭退出。
九、压实工作责任
29.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省有关 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协调推进整治提升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 方主责、企业主体”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形成 日常工作推进机制。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
30. 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贯彻《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坚 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 区)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工园区和企业情 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出“一园一策” “一企一策”具体处置意见。各部 门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31. 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查整治提升工作,加强信息 记录和归集,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和预警关注名单认定,每月5日前上报工作 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在安全、环保检查中,对瞒报、漏 报和执纪不严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舆论引导,畅通公 众监督渠道。
32. 切实转变作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 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 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要主动服务好讲诚信、符合标准和积极提升的企业, 保护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要妥善做好关闭退出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设区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具体实施方案及“一园一策” “一企 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 认,于2021年5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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