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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83034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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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变、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等。 (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校特种设备信息档案,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等。 (二)负责指导并审核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监督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特种设备日常维护,检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后勤集团对学校电梯、锅炉以及工程项目与后勤保障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一)负责制定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注册登记、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报停注销和存档备案等工作。 (二)负责工程项目和后勤保障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项目之外的特种设备,由其使用单位对其安全运行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一)负责具体办理特种设备各项业务,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制定并执行特种设备巡检、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二)定期上报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相关技术档案。 (三)建立岗位责任、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体系,督促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并定期检查。 (四)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制作安全警示标识,并在特种设备或周边醒目处张贴或悬挂。 第三章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八条 购置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 第九条 安装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第十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在校外使用特种设备,应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租赁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改变、报废或产权转移时,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或者擅自改变特 种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特种设备。 第四章检验、检修与建档 第十四条使用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及时交由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所(以下简称特检所)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附属仪器仪表应及时进行检定、校验和检修。 第十六条 停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无需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已停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进行较大维修的,应经特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 件; (二)安装、维护、维修、改变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检验报告;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七)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记录。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实时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气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租赁和充装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租用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应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有效屏蔽措施。 第二十五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六条在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时,应配备专用保护装置或安放在室外。易燃和助燃气瓶应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台账,并将气瓶台账信息(气体名称、组分、容积、责任人及充装单位等)定期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事故应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按应急预案及相关法规,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材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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