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 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 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 安办〔X〕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 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X〕 33号)要求,根据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 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食安办〔X〕54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任务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 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 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是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 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 声称。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 健食品。三是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履行法律责任,对利用 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 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五是督促进商履行主体责任,对其进的食品、保 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问题
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单位,第 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 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整治的重点问题有: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 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 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责任分工和措施
按照整治方案,食品安全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 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发改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流通企业的行业管理, 规范直销行业管理,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 通信进行监管;工商和质监局负责消费维权,查处欺诈和虚假宣传广 告,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文新广局负责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责令下 线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药监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和非实体店进行排查,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 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 工作。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配合工商和 质监局、公安局开展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宣传部负责配合有 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查处相关违法违规 行为。
(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
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 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 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 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 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进环节, 重点检查进商对其进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 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 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食药监局、公安局。
(二)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 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 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 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 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 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 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 理部门核实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食药监局、工商和质监局、文新广局、宣传部。
(三)重点开展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产品 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各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统筹用好食品、保健 食品监管联网信息功能。严厉打击以虚假资质、超范围经营、宣称具 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 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计划的基础上,县食药监局将组织开展 专项抽检监测,重点针对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 金属污染(铅、神)、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以及标 签标识虚假声称等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 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各部门也应根据实际,积极组织相应的抽样 检验,特别是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产品的 抽样检验。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 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主动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 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 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 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 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 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食药监局、公安局。
(四)加大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功能声称等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 处罚力度。
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 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 行广告审查责任。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 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 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 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 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工商和质监局依法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工商和质监局、食药监局、公安局、文新广局、宣传 部。
(五)做好科普宣传引导。
监管部门通过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养生意识, 提高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辨识能力。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 加强正面引导,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揭露和曝光违法行为,公 开监管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要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案件要 处罚到人,形成有效震慑。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X年9月开始至X年6月底结束,分为筹备启动 (X年9月)、检查整改(X年10月-X年12月)、抽查检查(X年 1月-X年4月)和规范提高(X年5月-6月)四个阶段,重在解决问 题和排除隐患。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站在“四个最严”、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 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 领导,县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抓紧组建本单位的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真正负起责任,明确任务,靠前指挥, 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按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强 化领导,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任务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 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强化工作通报和协作,及时互通整 治工作情况,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 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 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 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 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 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 责,依法及时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 监稽〔X〕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 成工作合力。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送的必须移送、该曝光的必须 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确保打击惩处到位,形成对各类 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震慑力。
(四)鼓励各界参与,实现社会共治。各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 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 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 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 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 实施联合惩戒。
各部门要于11月17日前报送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以及本方 案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 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部门应汇总 整理本单位整治情况,请于X年12月18日前将检查整改工作总结及 统计表报送区食安办。专项整治期间,遇到典型、重大案例和工作中 重大问题、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告县食安办。治理食品、保健食 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 成效,将纳入对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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