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体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6砌体工程3.6.1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砌块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2. 砌块进场后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3.6.2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砌块的复试结果应合格。2.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3.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4.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小砌块墙体宜逐块坐(铺)浆砌筑,在散热器、厨房和卫生间等设备的卡具安装处砌筑的小砌块,宜在施工前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或Cb
2、20)的混凝土将其孔洞灌实。3.6.3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做好试块标识管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代表部位和养护方式等信息,砂浆试块应进行标养。3.6.4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可预留直槎,但在洞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3.6.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1.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用专用百格网检测砂浆饱满度。2. 砌体灰缝厚度用皮数杆进行控制。3.6.6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构造柱设置:(1) 墙长大于5米时,在砌体填充墙中(遇洞设在洞边)设置构造柱,间距应5米;(2) 当墙长大于层高2倍时,宜设构造柱;(3) 按规定需设构造柱处:墙体转角、砌体丁字交接处、通窗或者连窗的两侧。2. 圈梁设置:(1)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圈梁;(2)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水平面上,沿纵横墙方向应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截断时,应在洞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