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矿保密制度
1总则
1.1为保守我矿秘密,维护我矿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我矿秘密是关系我矿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我矿全体职员都有保守我矿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级管理人员对保守我矿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我矿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我矿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我矿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我矿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
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我矿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我矿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我矿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我矿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其他经我矿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我矿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我矿秘密,泄露会使我矿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我矿秘密,泄露会使我矿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我矿秘密,泄露会使我矿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我矿秘级的确定:
1)我矿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我矿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我矿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我矿经营情况为机密;
3)我矿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属于我矿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
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3我矿保密措施
3.1属于我矿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或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我矿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主管矿长或综合办主任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我矿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矿长批准。
3.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我矿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我矿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我矿秘密。
3.6我矿工作人员发现我矿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
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我矿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我矿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8我矿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9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我矿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3.10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管理人员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我矿竞争的单位;
2)就职于本我矿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1涉及我矿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4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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