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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团委同学社团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团委同学社团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以下简称“同学社团〞)的管理,推动同学社团健康、蓬勃有序的发展,强化和改善大同学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同学社团的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全面落实和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和改善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看法》(中发
〔20**〕31号)文件精神,依据学校落实31号文件精神的文件通知和意识形态实施细则,依照《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学社团〞,是由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同学依据兴趣爱好及特长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展开活动的群众性同学组织。
第三条我校同学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我校同学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集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展开主题鲜亮、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革新精神和施行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养,促进同学成长成才,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海南师范大学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同学社团。
第二章管理结构。
第六条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同学工作部的统筹下,履行对我校同学社团的主要指导管理职能,校团委设有社团管理部,切实承当同学社团的成立、年审、合并、注销以及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确保等使命。
第七条同学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养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升同学素养、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学社团执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学年审核、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同学社团团工委,负责同学社团团组织建设,强化党团引领,同学社团团工委书记由校团委指导教师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我校同学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革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同学群众性组织须按同学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20名及以上的同学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同学,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展开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养,思想政治类同学社团发起人必需为中共党员;。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同学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背离校园文明风尚,须冠以“海南师范大学〞,不得成立与已注册成立的同学社团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不得使用与已注册成立的同学社团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显然带有商业色彩的名称;。
3.有至少1个校内业务指导单位和1名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设机构(如院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养、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方式、负责人资料、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负责人
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社团终止程序级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5、同学社团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同学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社团章程;。
2、《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成立申请表》;。
3、《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4、《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发起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及同学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发展规划书》;。
6、社团发起人简历;。
在递交材料后,校团委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合格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同学社团。
第十一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同学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关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革新创业类社团,确必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同学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同学社团。
第十三条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同学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严控同学社团数量,原则上学校同学社团数量不得超过在校同学总数的4‰。
第十五条同学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核备案。凡未通过正式注册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思想政治类同学社团指导教师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校团委在每学年末对各社团执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同学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实,校团委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展开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状况:
1、年审内容包括履行社团章程、社团会员构成(正式会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状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同学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履职状况、业务指导单位看法、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反社团章程和违纪违规状况等内容;。
2、对年审考核成绩特别的同学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管理干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3、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团委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同学社团必需按要求在规按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展开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同学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必需要变更的,必需向校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同学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社团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可予以合并:
1、社团宗旨、活动与特色高度相似;。
2、社团合并后更利于发挥作用;。
3、社团会员人数不够15人;。
4、学年活动次数少于4次;。
5、其他应予以合并的原因。
同学社团合并后的社团资产等,应由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经过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单位、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同学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展开的活动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2、同学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校团委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展开活动;。
7、一学年内未展开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扬材料未通过社联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应予以注销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同学社团的变更、合并和注销,校团委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团委对社团具有监督管理指导使命:
(一)负责同学社团的成立、变更、合并、注销的审批、登记和备案;。
(二)与挂靠单位共同负责对同学社团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同学社团遵守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评估;。
(四)组织同学社团展开年度星级考核评比,评选出“十佳社团〞及“优秀同学社团干部〞、“明星会长〞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同学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同学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创建本组织网站(主页)、微博、微信等宣扬平台,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需由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检察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宣扬平台的申请报告和样本须报送至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备案。社团各类媒体公布内容按照“文责自负〞原则,由承当责任,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校团委给予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同学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和学期末应分别向校团委提交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指导(挂靠)单位备案的本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期间,各社团展开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并交由校团委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同学社团星级评比的重要参照依据。
第二十六条同学社团出现以下状况之一者,校团委在向挂靠单位通报状况的同时,经校团委讨论通过后,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背离;。
(三)规按时间不到校团委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状况。
第二十七条对未通过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同学社团指导教师应指导同学社团发展建设,强化社团会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同学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同学社团相关活动,展开同学社团骨干培训,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同学社团。
第二十九条同学社团的会员必需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同学。外籍同学加入社团后须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社团,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第三十二条社团会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同学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当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意义,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3人以上团员的社团必需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受校团委领导,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展开支部活动,社团团支委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六条同学社团会员大会是同学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同学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改换社团负责人,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同学社团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需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状况须报校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同学社团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社团章程、工作条例、会员登记表、活动策划、活动图片及影音资料、活动总结、财务收支明细等,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社团可聘请假设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
定期审核。未通过同意,同学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同学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展开工作,不得私刻印章,同学社团的印章应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刻制,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同学社团不得私自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同学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
同学社团负责人为社团骨干,须政治态度坚定、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应由二年级以上同学担任,通过提名推举、视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过所在学院团委审核,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同意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类同学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同学社团负责人学业成绩排名须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状况。
各同学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指导单位或校团委有权在互相通报的同时,校团委批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由指导单位或校团委在广泛征求社团会员看法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改换社团负责人后,报知指导教师的同时,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和《海南师范大学同学社团信息变更表》,并报校团委备案;。
(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同学,不得担任或持续担任同学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当主要责任的;。
3、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6、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不作为,受到半数及以上会员的反对;。
7、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同学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同学中散布背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展开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展开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加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五条社团活动须经同学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展开。同学社团会员,未通过同学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展开活动。
第四十六条参加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同学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并报校团委审批。进一步强化对来自校外支持同学社团展开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同学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必需向社联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实,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扬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展开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同学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社联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状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四十九条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或联合展开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需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校团委检察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校团委将协助同学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会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同学社团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使命,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同学社团展开线上线下宣扬、公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社团出具证实、公布公告、进行宣扬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展开活动。
第五十三条校团委要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展开非法活动的、校外人员未通过学校许可乱用或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同学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展开活动的同学社团一一清理整顿。联合学校保卫部门制止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同学社团展开活动。
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同学社团的活动经费为学校拨款、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奖励或赠予、社会赞助等。社团经费必需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同学社团如收取会费,须依据实际状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五十六条同学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状况。校团委负责社团经费、经费使用状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强化对同学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检察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校团委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会员公开说明。第五十九条关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同学社团必需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支出计划和总结须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团整顿期间停止一起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同学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资金赞助或支持,从严管控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如果确有必要,按照相关制度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
工作确保。
第六十二条学校将依据实际状况通过校团委向同学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同学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同学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同学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确保我校同学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六十三条校团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激励同学社团工作发展。
第六十四条对同学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六十五条各学院同学参加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获得表彰等状况,纳进同学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和同学综合素养测评,纳进学校同学骨干培养体系,使同学社团成为同学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同学社团,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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