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本文件所称的起重机械主要指电力建设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其中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混凝土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塔带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设备包括: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吊篮、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及其他起重机械。其中对牵张设备和中小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根据情况执行本文件中的适用执行。
组织与职责
2.1施工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2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由施工单位本部、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次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2. 2.1施工单位本部
施工单位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进行归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 .负责建立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3) .会同单位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和参与审定机械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认证工作。
(4) .负责或参与编制重要机械和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大修、改造、报废、租赁等方面的安全及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组织起重机械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和报废注销手续。
(5) .负责为施工项目部配置、租赁起重机械,并组织运输、试验、验收,确认满足施工要求。
(6)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企业所用施工机械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审定起重机械安拆、大修改造作业方案,参与编制或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配置和大型吊装方案。
(7) .负责组织单位层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运输、试验等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编制,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和指导。
(8) .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审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9) .按有关规定负责单纯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 .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评价和考核,并指导、追踪、督查缺陷整改情况。
(11) .配合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12) .负责机械设备购置费用、折旧费、大修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 .负责建立单位施工机械总台账和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14) .负责制订单位起重机械原始记录、检查表、统计报表、机械和相关人员台账、机械合同等标准资料格式,并对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15) .参与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审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的数量与安全状况、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条款。
(16) .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竞赛评比表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17) .负责组织对新型或进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工作。
2.2. 2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项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2. 2.3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生产经营(或租赁)单位(如机械租赁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等),简称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应具有安装、拆卸和维修起重机的专业人员。
施工单位的各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队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机械使用单位。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起重机械的数量,适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在本文件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单位,应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施工项目部间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接受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2. 2.4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 .根据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制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 .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至作业班组和岗位。
(3) .建立起重机械台账,掌握所使用起重机械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保证全部起重机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 .负责编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检查检验规程、安拆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维修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5) .负责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参与起重机械作业的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向企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或换证计划,保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负责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类别(安装、拆卸、试验、操作、维修、检查、检验)、作业过程、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订安全措施。
(7) .负责编制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查;配合一般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8) .负责对起重机械结构件、零部件在安装前及拆卸后的检查,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缺陷上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及起重机械所在施工项目部。
(9) .负责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动态档案,填写起重机械安装、变换工况、试验、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技术交底、故障处理、检查及缺陷整改记录、拆卸、停用、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并根据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10) .负责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参与起重机械轨道或基础的验收。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仪器台账,检测仪器需经检定合格。
(11) .按维修保养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
第1条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第2条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第3条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第4条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第5条斜牵斜挂不准吊。
第6条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装放过满不准吊。
第7条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第8条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第9条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4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4.1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2) 租用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 起重机械维修制度;
(4)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7) 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 对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
(10)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2施工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规程、标准和定额:
(1)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 起重机械保养和修理规程;
(3) 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规程;
(5) 起重机械安全、质量检验标准;
(6)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7) 输变电工器具安全检查标准;
(8) 起重机械企业自检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9) 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评价标准。
(10) 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
4. 3施工单位至少应制订以下主要工作计划:
(1) 起重机械及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
(2) 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年度计划;
(3)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检测计划;
(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计划;
(5)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评价计划;
(6) 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4.4施工单位至少应有以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
(1) 起重机械台账;
(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3) 企业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
(4) 上级部门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缺陷整改追踪记录;
(5) 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和机械管理评比记录;
(6) 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
(8) 有关机械安全会议、专业会议等记录;
(9) 其他有关记录、通报、文件等;
(10)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原始资料部分
(1) 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2) 新型(新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
(3) 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
(4) 使用登记证明。
动态资料部分
(1) 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
(2) 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3)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4)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
(5)基础或轨道验收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
(7)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
4. 5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文件明确的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或办法),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安全奖罚、作业指导书与措施编审、档案资料管理、测量仪器使用管理等。
4. 6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措施中企业起重机械资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记录资料外,至少还应具有以下管理资料:变换工况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操作和维护人员变更记录;测量仪器台账、测量仪器使用规程等。
4.7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围绕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安拆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编审与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与缺陷整改、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等重点管理内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起重机械(机具)进场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进场告知和手续(调入、租赁、分包队自带等);2.准入条件(整机、待安装的零部件检查标准);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二)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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