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78767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96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 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 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 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 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 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 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 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 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食品的; (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 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 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规模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案货值 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大规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 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一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 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 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一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 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 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一一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 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不能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 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案级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 级别等级,参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多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及以下给予奖 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及以下给予 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 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 无涉案货物,但可证实被举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事实 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5元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 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或同一举报人向省、市、区三级分别举 报的,按照谁先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奖励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 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任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 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 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 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从食品安全基金中列支。基金管 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 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调查属实后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 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 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初审,报区 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承办 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 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 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 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 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 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 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 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不予奖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受理的举 报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将该案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区食品安全管理 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