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竞业限制协议(简单)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
2.竞争性单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3.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以下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属亲属、配偶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以下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必须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24 个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
〔1〕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
4.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状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状况。
5.特别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状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实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实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作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劳作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 倍。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倍。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持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当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够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五、通知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乙方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手机短信: 。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马上书面告知甲方。
上述地址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本人已经具体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乙方〔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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