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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2021年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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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2021年模板 借款合同 【当事人状况】 第一条主体描述 1. 借 款 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第二条当事人陈述与确保 1. 〔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当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金额与币种 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第四条用途 1.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2〕借款人拟改变借款用途的,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期限 1. 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六条利率 1. 〔1〕利率:【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纳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3〕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 】条约定执行。 〔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七条提款条件 1. 在以下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继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继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八条发放方式与账户 1.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以下放款计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第九条结本付息 1. 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以下第 【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4.借款人应按第 【 】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以下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4.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条顺序 1. 1.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2.贷款人依本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依据必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第十一条提前还款 1. 1.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2.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4.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展期 1.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三条逾期与挪用 1.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第十四条检察与决策 1.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征信状况查询 1. 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监督贷款用途 1. 1.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使用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并进行核实,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贷款人对知悉的借款人债务、财产等状况应当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应政府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七条转让权 1. 贷款人有权通过【 】平台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必需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清偿内容选择 1. 扣划所得款项不够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第十九条自主措施 1.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用救 济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第二十条其他权利 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发放借款 1. 在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保密 1.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之目的披露给确保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其他义务 1. 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以下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依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状况。 第二十四条转让债务 1. 未通过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第二十五条其他权利 1.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相关之目的披露给确保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或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如实提供资料 1.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七条接受监督 1.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和借款人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第二十八条专款专用 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通过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股权投资,并自觉接受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本 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第二十九条还款付息 1. 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 1. 借款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用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确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一条影响偿债事项征得贷款人同意 1. 借款人有以下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用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第三十二条其他义务 1. 借款人应承当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借款人必需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原因 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任何款项,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借款人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2〕借款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借款人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状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4〕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四条确保人原因 1. 如确保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抵押、质押原因 1. 发生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2〕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3〕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被撤销; 〔4〕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5〕担保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6〕担保人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或者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第三十六条停止放贷 1.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用以下措施: 关于尚未发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终止发放。 第三十七条追加担保 1. 1.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三十八条提前清偿 1.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_条项〔借款人的陈述与确保条款〕下所作陈述与确保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 】条〔借款人通知义务条款〕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改正。 第三十九条其他补救措施 1. 借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七日内予以改正并采用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 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要求提前到期通知的十日内足额归还所 有应付未付的本金和利息,对未在该期限内归还的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 〔2〕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3〕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6〕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 提供所必需担保的; 〔7) 借款人未通过确保人事先书面同意,在抵押给确保人的抵押物上又设定或同意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的; 〔8〕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第四十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及承当方式 1.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企业财务、经营等状况,或者拒绝借款人行使贷款人监督权; 〔4〕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缺乏偿债诚意、降低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6〕与他人签订有损借款人权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_条〔通知义务条款〕约定的通知义务; 〔8〕违反所作出的确保、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及承当方式 1.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利息并承当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 第四十二条担保条款 1. 1.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采用以下第【 】项担保方式担保: 〔1〕确保担保,确保人:【 】,合同号:【 】; 〔2〕抵押担保,抵押人:【 】,合同号:【 】; 〔3〕质押担保,出质人:【 】,合同号:【 】; 〔4〕其他担保方式:【 】【 】。               2.本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借款人无过错,则贷款人与担保人对借款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互相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第四十四条复数文件和语言 1. 本合同必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担保人〔假设有〕各一份,登记机关〔假设有〕各一份,公证机关〔假设有〕一份。 第四十五条合同解释 1.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法律适用 1.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借款和担保等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费用负担 1. 1.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当。 2.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提出方承当。 第四十九条证据效力 1.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者保留的贷款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催收借款的记录、函件,及贷款人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实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状况确实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五十条其他条款 1. 1.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诉讼/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法律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需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3.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4.其他约定:【 】。 第五十一条声明条款 1. 借款人和贷款人均同意并确认,借款人、贷款人通过其【 】账户和银行账户采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借款人、贷款人本人;借款人、贷款人授权和委托【 】依据本合同所采用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贷款人本人,与【 】无关,【 】也不因此承当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形下,【 】不是本合同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或必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 】亦不是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人或必需要以其自有资金承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 】有权就其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均指中间平台〕 第五十二条签署信息 1.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借款合同编号:【】 贷款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五十三条授权委托 1. 借款人〔公章〕: 【 】 贷款人〔公章〕:【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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