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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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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单位科学发展,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党委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在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资金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一1 一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实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将基 本建设项目列入全年预算管理,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下一年度全年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及工程造价估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如基本建设项目有调整,需在下一年度的6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 (一)符合本单位的长远发展规划; (二)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符合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四)无法从现有存量中调剂解决; (五)其它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按照投资规模进行审核审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且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的政府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实施分级审批管理。 (一)工程预算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集体研究后组织建设。建设单位需将项目建设名称、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评估、初步预算、设计方案(或效果图)、专家评论意见、集体决策意见(党委会议记录或纪要)、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预算财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建设单位需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如没有可不执行)上进行发布公告。 (二)工程预算60 - 4万元(不含4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名称、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评估、初步预算、设计方案(或效果图)、专家评论意见、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召开党委会议履行集体决策,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须经招标控制限价备案机关审核备案后有效。采购方式参照“工程预算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项目”要求执行,同时建设单位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三)工程预算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项目。符合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4万元(含4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2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预算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报请程序参照“工程预算60—4万元(不含4万元)项目”要求执行,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必须进行第三方工程造价预算财审,并经招标控制限价备案机关审核备案后有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内容到发改部门履行立项手续并就项目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到自然资源、规划、人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实施机构,根据工程实际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全程参与。 项目管理机构要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检、质安等相关部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建设单位要建立起计划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相关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并安排人员轮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基本建设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证等要求,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简化合同内容并负责制定与签订,60 - 4万元(不含4万元)、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规范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或设备供应商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因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和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和超出概算等情况,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按实际进度和合同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不得随意扣减或拖延工程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6 — 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要进行审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建立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请有关部门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四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价款结算、财务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具备竣工交付条件的,可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项目全部竣工后,编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决算不得超过投资概算的10%。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和基本建设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业务。 第五章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项目管理档案要求做好永久性档案归档工作。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账簿、报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筑工程档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行政管理、纪检监察、财务管理(审计)、后勤管理等部门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制约作用。要将廉政工作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 一8 一 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集中采购等相关内容,接受职工监督。单位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将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通过两级监督管理方式对各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暂停对该单位申报的其他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党纪党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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