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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并购保密协议模板
甲方: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意向与甲方进行合作,并决定对甲方进 行前期尽职调查工作,为加强数据和资料的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保密, 防止发生丢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艮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述"使用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提供方"指保密 信息的来源方。
二、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双方 以头、书面、图像、影印、演示产品或任何其它形式或介质向对方 披露的非公开资讯皆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不包含已在社会上公开 的资讯)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第二条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如下的信息:
1.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使用方从提供方收到保密信息 之前就已知晓的;
2.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3.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并且以该取得方 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4.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方独立开发取得的;5.使 用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四、双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 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 件的要求,对保密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使用方为保密资料的安全管理者。提供的有关资料仅限于" 概念性规划及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编辑使用,不得以 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
六、使用方应仅向其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使用方代表(如使用 方及关联机构中直接参与合作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者向使 用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士,或者经披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人 士)披露该保密信息、。除3睦协议另有约定,未征得提供方事先的书 面同意,使用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使用方的"代表"除外) 披露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尽管有前述约定,如任何国家或地方司法、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协议一方披露保密资料及信息, 则该方可将依法需披露的有关资料披露给上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而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在此情形下,该方应切实可行地尽快将其 披露该等保密信息的意图通知相对方。
七、使用方对其因本项目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 为永久。如果合作项目终止或其中一方退出此项目,使用方不得利用 因项目合作取得的提供方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服务,也不得利用因 项目合作取得的提供方的保密信息从事与信息提供方有竞争关系的 业务。经提供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使用方应当促使其代表在 七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 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八、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 进行转换,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 提佻
九、双方就直接介入项目的人员及机构向协议对方保证不违反下 列承诺:
1. 不得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目的;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参与项目的人员离职,需交还因项目 的需要而取得的所有保密信息,不得保留资料的副本和复印件,双方 均需对自身雇佣人员离职导致的泄密负责。
十、除项目的需要,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对方提供的保密信 息。
十一、除另以书面说明,否则所有保密信息归属资料提供方所有,
方书面提出返还申请时,另一方应退还、销毁所有的保密信息、
业一
当
材料及其复印件。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一)如果使用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向提供方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提供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裁 决。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签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壹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提供方、使用方存档备 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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