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
科
物流
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
第一节 仓储与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税货物的仓储
第三节 配送相关问题
授课时数
授课方法
讲授
授课时间
授课班级
教学目的
了解保管合同和仓储的概念及特征。保税货物、保税仓库及配送的概念.
2、理解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重难点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保税。
复习提问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危险货物包装有什么样的要求?
包装、仓储、配送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仓储与保管合同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概念
⑴保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该种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2)保管合同是施行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3)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单务合同,但当事人可以签订有偿的保管合同。(4)保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以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品为要件,并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
⑵仓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经营者〔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些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既可以口头方式订立,也可以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采纳何种形式,但储存物价值较高或者为特别物品,或者仓储费较高的仓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①保管人必需有仓储设施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②合同所指保管对象必需是动产③仓储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④合同下货物的交接以仓单为凭据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1)验收和接受保管物;(2)交付仓单;(3)仓储和保管;(4)危险通知和处置;(5)协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保管物或提取样品;(6)返还保管物。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有:(1)给付仓储费;(2)提供资料或说明;(3)取回仓储物品。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别的保管合同。
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⑴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⑵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施行合同,而存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⑶仓储合同的主体有一定的特别性,保管人一般为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或集体经营者;而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现在法律未作限制。
⑷仓储合同的标物为动产,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未作规定。
二、《合同法》中有关仓储合同的规定
1、特别货的告知与处理
⑴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⑵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用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
⑶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货物的入库验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3、仓单的使用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货物的检查和取样
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通知和催告
⑴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⑵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状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货物的提取
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⑵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⑶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⑷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灾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⑸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7、保管人的责任
⑴储物必需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⑵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⑶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当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当责任;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当责任。
第二节 保税货物的仓储
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是,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它进口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一、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2、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具体的仓库帐册;
3、配备经海关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4、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 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二、申请保税仓库的程序
1、申请。即由仓库经理人向当地海关〔主管海关〕提交《保税仓库申请书》。申请时,尚须递交以下单证:
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⑵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⑶保税仓库的面积配载图;
⑷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2、颁发证书。上述单证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部门,由海关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三、保税仓库所存货款物的进出口申请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收货人或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确保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缴关税。海关依据货物的进出口或出口状况,再决定征税或免税。因此出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必需要进行申请。
1、 保税仓库仓库货物的进口
保税仓库货物的进口分为三种状况:
⑴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仓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⑵在非保税仓库所在的地海关入境。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并没有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⑶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的进口。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起重、包装设备。运输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2、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
保税仓库货物的仓库分以下几种状况:
⑴原物复出口
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货物进口时的经海关签章确认的进口报关单,经主管海关核实后予以验放有关货物或接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将有关货物监管运至出境地海关验放出境。复出境手续办理后,海关在一份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保税仓库货物核销依据。
⑵加工贸易提取使用
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用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项目加工生产成品复出口时,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首先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程序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后,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保税仓库提货手续,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因保税仓库进货时所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未确定何类贸易性质。因此,在以加工贸易提取使用时,其贸易性质已确定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必需补填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经海关核实后,在“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⑶国内销售使用
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必需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其贸易性质由“保税仓库货物〞转变为“一般贸易〞方式〕,对货物属于国家规定执行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特定登记进口商品以及其他进口管理商品的,必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件,并缴纳该货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进口手续办理后,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用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2、 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
⑴报送有关单证。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经营单位于每月的前5天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出库、结存等状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及“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等单证。
⑵海关予以核销。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入库、出库报表与实际进口、出口报关单及领料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派员到仓库实地核查有关记录和货物结存状况,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并在一份保税仓库报丧上加盖印章认可,退还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留存。
四、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
1、储存期限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别状况必需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所存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境的,按《海关法》有关规定,由海关将货物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余款上缴国库。
2、对不同环节的监管
⑴货物的使用。保税仓库所有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通过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⑵货损的处理。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当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⑶货物的加工。在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必需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⑷货物的管理。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会同仓库双方共同加锁。
⑸货物的查验。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储存状况,查阅有关仓库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应予协作配合并提供便利。
⑹货物的存放。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不同意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必需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入库货物仅限本企业加工生产自用料件,不得存放本企业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或与加工生产无关的货物以及其他企业的货物。
⑺货物的提取。 公共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一般不得跨关区提取和转库存取,只能供应本关区加工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门存储〔如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宜与其他物品混放货物的保税仓库,应专库专用。一个企业集团内专设的保税仓库,为供应本集团内假设干分散在不同关区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企业备料保税料件,必需跨关区提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限定的原材料进口期限,分别向加工贸易企业主管海关、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办理分批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手续。
第三节 配送相关问题
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依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配送之后接着就是生产或销售环节。由于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活动,因此配送涉及的法律问题表现为其它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交错。
作业:
1、 什么是保管合同?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什么?
2、 什么是保税货物?设立保税仓库必需要什么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