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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局安全生产资料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资料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本制度。安全生产资料管理需归档保存的,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部)。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第二章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
4、安全生产会议资料及记录;
5、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技术交底;
6、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
7、安全投入;
8、安全检查;
9、安全培训;
10、安全活动;
11、特种作业管理;
12、事故管理;
13、验收、检测;
14、救援预案;
15、分包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
16、安全文件;
17、专项安全管理(消防、交通、设备、防汛、用电、职业病防治、危化物品等)。
第五条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4、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6、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7、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4、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5、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处罚办法;
6、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7、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8、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9、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10、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11、分包单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3、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1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5、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6、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17、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18、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9、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21、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22、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2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2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资料:
1、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2、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3、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工作请示等;
4、年度上一级对本级的考核评价及本级对下一级的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资料:
1、安委会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例会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3、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记录和资料。
第九条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及审批表;
2、特殊或专项安全措施评价、审批记录、签证;
3、安全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会议签到表;
4、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 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资料:
1、危险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因素清单;
2、危险因素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3、重大危险因素监控记录;
4、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投入资料:
1、安全投入计划;
2、安全投入实施台账。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资料:
1、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2、安全检查表;
3、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5、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6、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资料:
1、安全培训计划;
2、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培训资料、考试试卷、签到表。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3、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记录;
4、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培训记录;
5、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培训证书复印件;
6、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活动资料:
1、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2、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1、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事故管理资料:
1、工伤事故报表;
2、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3、未遂事故记录;
4、重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安全检测和验收资料: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2、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3、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4、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5、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6、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日常检验、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7、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8、作业环境监测记录。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资料:
1、组织机构;
2、物资、器材、设备及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3、培训、演练记录;
4、应急响应记录。
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与临时用工的管理资料:
1、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2、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3、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5、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6、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条安全文件资料: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等文件;
3、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4、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
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安全管理资料:
1、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2、专项措施方案;
3、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4、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5、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6、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整理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五条各类安全资料必须认真收集,及时归入台账,定期检查核对,妥善保存。每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项目安全资料应汇总整理装订,移交给项目主管单位安全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工程
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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