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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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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H公司劳作合同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作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作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作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作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依法确立劳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作合同书是处理劳作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作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作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作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作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布的依法治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 劳作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作合同管理制度》和《劳作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作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作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作行政部门办理劳作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作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作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作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作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作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作行政部门办理劳作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作合同管理,处理劳作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作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作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劳作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作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作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公布的《劳作合同书》标准文本。特别状况需使用别的劳作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作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作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作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公布执行。 第六条 劳作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确实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作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作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依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依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状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作合同期限。 第七条 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作合同。对不签订劳作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 劳作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作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作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劳作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作合同。 第十条 劳作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作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作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作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作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 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作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作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作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作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作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作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进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状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选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实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状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实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作合同。 3、依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别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别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当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作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 劳作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劳作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作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作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作合同应当持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作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状况,反映劳作关系变化,保证执行动态管理。对违规状况及时改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 劳作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作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作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作合同期满处置看法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续签劳作合同时应在劳作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看法及日常考核状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作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作合同,自前份劳作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作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作合同或依《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作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作合同。 第二十条 出现劳作合同约定或劳作合同法规定的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作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作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作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作合同或劳作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作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作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作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作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作合同证实书《员工离职证实》(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作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作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作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作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方提出解除劳作合同的,按劳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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