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厂平安生产制度文本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和安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开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生产要服从平安的需要,实现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平安生产方面有突出奉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平安生产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平安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研究制订平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方案,实施平安生产检查和监视,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方案、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平安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平安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事务和平安生产检查监视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平安员要经常检查、催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平安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平安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后到达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护生产设备和平安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平安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平安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平安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方案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平安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平安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立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立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工程、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立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小工厂生产管理制度xx-06-10 18:22
第一条生产纪律
1、遵守公司制度。
2、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工艺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3、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车间内严禁吸烟,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前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轻拿轻放,防止外表划伤。
4、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平安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4、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5、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6、原材料、作业工具、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第五条设备管理与维修
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方案,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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