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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锦绣家园)(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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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冯良华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5年9月3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56883749-5 组织机构代码: 75358354-6 地 址: 砚山县砚华东路56号 地 址: 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恒丰小区一苑12号 邮政编码: 663100 邮政编码: 6631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冯良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冯良华 电 话: 0876-3131101 电 话: 13577601757 传 真: 0876-3131101 传 真: 1876—312968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砚山县建行 账 号: 账 号: 5300167723605009463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联系电话:总监:林昆1800879112 监理员:张永林 13769999358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昆明市日新中路620好润城第一大道2幢9楼。 1.1.2.5 设计人: 名 称:云南鼎鈺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傅文昆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F1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现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云建标[2013]第918《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基价依据的通知》。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颁布的现行验收标准和现行标准施工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条款不采用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包括竣工图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报告,以及分部工程完成情况报告;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5天内审定完毕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 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项目特征描述与现场实际相差较大的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农斌; 身份证号: 532622198206101118; 职 务:砚山县锦绣家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987627058; 电子信箱:448007493 @; 通信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56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进场施工道路由发包方接至施工现场,承包人每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按施工当地价格)。。 施工场地:发包人负责施工区域范围内及必须影响区域内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因为征地拆迁,村民等阻止施工事项的处理),按合同约定移交承包人施工。 缺土购置场地:发包人负责提供清单项目编码:040103001002,项目名称:缺土购置项取土场地和道路,确保承包人能正常开展相应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冯良华 ; 身份证号:512528196308134076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滇2140708000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云建安A(2006)0007722-14; 联系电话:3129687、 13577601757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恒丰小区一苑12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并对相关技术及经济方面的资料文件进行签证。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条款不采用。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劳务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采用。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及非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按双方约定追加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照管和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提供合同价款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现金)形式提供,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履行手续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建材成品的合格验收、工程施工图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等签字确认、以及合同条款内的其他施工监督。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采用本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姓 名:林昆; 职 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18008791121;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采用本合同通用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工程量增加,漏项,缺项 ; (2) 材料单价上涨较大 ; (3) 违约索赔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条款不采用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本条款不采用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5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迟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零点五/天处罚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本条款不采用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地震、暴雨 ; (2) 暴雪、高温天气 ; (3) 寒潮、超低温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本条款不采用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本条款不采用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本条款不采用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本条款不采用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程或追加额外的工程,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设计变更,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变更,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等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注: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必须报全过程跟踪审计组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4)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三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五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本条款不采用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竣工结算时调整。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投标截止前28天的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①本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综合单价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审计拦标价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由于审计拦标价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审计单位依据如下条款确认综合单价。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如设计修改、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增减或实际工程量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单价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②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审计拦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或审计拦标价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有类似工程的可以参照类似工程综合单价,没有类似工程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工程人根据投标时的计价方式、材料价及现行政策规定提出,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新增子目单价按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和云建标[2005]660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6]29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11]452号发布执行《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云建标[2011]454号发布执行的《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等现行相关配套文件。人工工日单价及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按施工期间云南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调价文件同步调整。 材料价格按投标时的单价;投标时没有的材料单价按与施工进度同期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价格信息》(文山州)结算;《价格信息》没有的按双方确定的同期市场价执行。 ③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浮,其幅度±10%(含±10%)以内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材料价差的取定:以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价格信息》2015年3月(文山州)为合同工程基准期,以与施工进度同期的《价格信息》相比,价差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价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材料价格的差额。价格信息没有的按双方确定的同期市场价为准。 ④针对甲方暂估材料单价:非装饰用的主要材料,按与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价格信息》(文山州)施工进度同期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装饰性用的主要材料,安装的主要材料由承包方提供样品及单价,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及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调整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⑥基坑降、排水费用按现场实际发生进行工程量签证,计价规则按本“本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条款不采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本条款不采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采用本合同条款 。 3、其他价格方式: 采用本合同条款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条款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 本条款不采用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本条款不采用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条款不采用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本条款不采用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采用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由承包人计算出工程量后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的65%拨付工程款,余款待本标段工程验收结算后在一年内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甲乙双方财务人员办理,用转账支票拨入乙方开户银行专用账户。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合同约定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5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5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批完成后15天内完成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正常银行利率支付本金及利息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合同约定执行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合同约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合同约定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支付本金及利息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支付本金及利息。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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