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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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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硕士学位水平及要求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本专业的文章摘要。第三条硕士学位课程考科目是: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 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的总学分大体上规定为16〜18学分(每学分相当16学时)。学位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由导师提出,经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评定委员会最后审定,交学位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须按上述手续重新批准,否则无效。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学位论文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环节。对硕士论文的要求是: (一)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国民经济建设上或学术上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或理论意义; (三)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计算结果正确; (四)论文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新见解、改进或革新; (五)论文应由硕士生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六)论文语句要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要清晰整齐。每篇论文需有简明的中、英文摘要。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下列工作,可申请答辩: (一)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二)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定,同意答辩。论文格式符合《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三)达到学术论文的发表要求(见《XX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第六条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如果确因课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延期答辩审批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时间仍不能完成学位论文撰写,不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第七条对于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按《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经过对原论文修改补充后,可在半年内再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仍不能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凡是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并具有相当于研究生毕业的学术水平者,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均可按本规范的规定,向学位分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和培养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学习成绩、申请人表现、导师对申请人的情况介绍、单位意见)和学术论文等。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单位意见,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书,以及学术论文等材料。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必要时学校在接受申请前,由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可采取适当方法,考核其有关大学课程或硕士课程。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方可批准申请: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表现良好; (二)按照培养计划学完学位课程和必修、选修课程(同等学力人员须经预审合格); (三)导师和人认为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四)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查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20天提交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和导师评语;对于抽查和盲审论文应在答辩前45天提交一份隐名的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答辩前15天,由指导教师聘请两名具有副高职以上的本学科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对于抽查和盲审论文,答辩前40天,由研究生部聘请本学科专家评阅论文。 第十三条评阅人应根据硕士论文基本要求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该论文是否可 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等提出意见。论文评阅书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5天提交答辩委员会,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递交答辩组成员。 硕士论文答辩规则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参加,论文评阅人要出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部分会议,负责介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但不能作为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公正合理,保证质量。评审论文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不能降低要求。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或内容摘要,做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签字,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答辩工作要在申请人提交论文三个月内完成。评阅人的评语应在答辩会上宣读。如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为否定,则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均为否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是: (一)答辩委员会宣布开会和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主要内容(10〜20分钟); (三)委员和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表决,拟定“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复会,向申请人宣布对论文的评议结果和决议书; (七)申请人表态; (八)宣布闭会。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该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论文水平,除做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还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学位的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一同报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签字后,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对于在为期一个月的争议期内反映出的在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或答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重新答辩、取消学位资格并进行通报等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认可,由导师向所在学科点提出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切实检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学科、专业应对预答辩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预答辩程序是: (一)学科点负责人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论文特点,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5〜7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二)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投影胶片、幻灯、挂图等); (三)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论文工作量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法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五)预答辩委员会应将评议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六)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定论文(初稿);已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见《XX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并通过预答辩,方可向学位分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 辩。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考试课程及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四条博士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因病或因与论文有关的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的博士生,要在第六学期结束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部提交延期答辩申请报告,经导师和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生效,可延长至六年。延长期间不再发给导师和博士生业务费。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博士论文的撰写并通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生,执行《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暂行规定》。 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对博士学位的评定,主要是审核作者是否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是否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 第二十九条论文的格式执行《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十条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 (一)由博士生导师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博士生所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国内有影响的专家名单(不少于5人)。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论文评阅人应是该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评阅人包括该学科或论文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 (三)盲评论文由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评阅人投送,在寄送论文时要消去可以辨别身份的标识,评阅书由学位管理办公室直接接收,应保证不少于一个月的评阅时间。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直接向评阅人投送论文、索要评阅意见及收拆评阅书。 (四)答辩前收回的有效论文评阅书4份。若聘请的评阅人持不同意见,则参照《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中“盲评结果处理”部分执行。 (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经手)整理论文评阅书、评议书的汇总材料。(汇总材料的格式内容见附录一)。博士 研究生对论文评阅人、评议人提出的问题、不足,必须给予明确答复, 并将答复材料附于汇总材料之后。 (六)汇总材料必须经学位分委员会审阅签字。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与预答辩至少间隔一个月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9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其中外单位专家比例不低于40%,且本学科的高校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比例不低于13%。答辩委员会由其它高校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秘书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如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委员更换,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要按照《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审查论文质量,评定论文水平,对申请人是否可以毕业和建议授予博士 学位做出决议。 (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态度公正,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 (三)答辩委员会在审查学位论文时,应注意论文的逻辑性、科学性,观点是否正确;试验方法的设计是否周密,测试的数据是否完整、可靠、精确;资料的运用、讨论和分析是否恰当;论文的组织结构是否严谨,文字是否简练、通顺;结论是否合理以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等。其中确定学位论文有无创造性的成果是审查的重点。 (四)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委员中传阅,如有重要意见可事先向提出。必要时可在答辩前将某些问题通知研究生,令其对论文的某些部分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补充。 (五)答辩后,应将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主要意见、评语、表决结论和论文成绩填写在《XX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上,并由签字。 第三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程序如下: (一)学位分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并逐一介绍各位委员;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简历、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持答辩会;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40〜5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应同时回答论文评阅人、评议人在论文评阅书、评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并要求申请人在答辩后对这些问题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五)宣读论文评阅人和导师的评审意见;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撰写参考提纲见附录二);签署决议书;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八)申请人表态; (九)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结束。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以做出在一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作结业处理。 对答辩未通过的论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已符合硕士学位要求,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并由学位分委员会做出审核决议后,报学位管理办公室。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上报学位分委员会。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签字后,将答辩通过者的名单及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博士学位。在3个月争议期结束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对于在争议期内反映出的在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或答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答辩、取消学位资格并进行通报等处理。 学位档案 第三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后,由学位管理办公室将授予学位人员的全部档案材料整理成学位档案,送交档案室。 其他 第三十九条学位证书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生效。 第四十条本工作规范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报XX省教育厅。第四十一条本工作规范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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