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联合执法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县政府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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