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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矿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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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矿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矿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促进我矿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网络的管理 第三条十矿局域网络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设施,是承载平煤集团公司和十矿行政办公、经营管理、生产安全管理、实施平煤集团安全监控、视频会议等多项业务的综合性应用网络平台。十矿信息化网络范围涵盖(1)网络所属线路(2)所有的网络设备(3)服务器设备(4)PC机设备(5)接入网络运行的其它设备。 第四条十矿局域网,对内实现各子网内计算机互联、各子网与骨干网互联,对外经集团公司通讯中心通过统一出连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各子网交换机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维护管理。 第五条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域网络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十矿信息网络实施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规划、管理和分配我矿所有网络IP地址资源; 2、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应用方案; 3、监督、检查和考核平煤网的建设质量、运行质量以及 网络安全状况; 4、审定和批准矿属各单位的网络建设和网络接入方案。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网络的运行管理、 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网络建设规划和网络管理方案; 2. 负责网络的日常运行管理,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和数 据安全管理; 3. 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安全机关的监 督和检查; 4. 负责网内各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骨干网运行; 第三章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需要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由本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子网或与集团公司之外的单位连网。 第八条 入网单位应到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申请IP地址,并给入网的计算机指定一个管理员,本单位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 第九条 入网用户应严格按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分配的IP地址,配合指定的网关和掩码使用,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设IP地址。 第四章十矿网安全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未经允许,拆除网络设备、切断电源、割断网线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禁止接入非办公用途网,严禁利用十矿网络私自对外提供互连网接入服务; 2、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3、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网络病毒发作严重的单位,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有责任提供指导,必要时可以中断染毒单位的网络连接,待处理正常后再恢复连接; 4、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必须经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发布(或由行政办公室、党办管理员发布); 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利用网络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第五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切实抓好办公自动化工作,具体职责是: 1、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信息员,并将名单上报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信息发布用户名、账号和组织培训。 2、各单位的文件、简报、纪要等除需要存档外,一律不印纸质品,全部在网上发布,查阅。 3、我矿重大事项和会议通知等要发布到十矿网站的“通知公告”里,不再用电话通知本人。 4、信息员对本单位的信息内容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5、信息员要每天上午8点和下午2: 30查看十矿网站中的“公告通知”,了解公告信息及时通知本单位领导参加相关活动。 6、各单位的应用系统必须集成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服务器地址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奖惩 第十三条十矿信息网络以办公、安全生产为目的,接入用户为矿属各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找借接入。如果私自接入的,断开其连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私设乱设IP地址的,一经查出,即从网上隔离,发现一人次罚50元,对冲突网关造成网络严重故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以2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五条网络接入单位范围内的网线、光纤、交换机等网络通讯设备,如果被人为破坏,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根据损坏情况责令其限期维修,维修费由该单位支付,如不在指定时间内维修的追究单位正职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信息发布、查看不及时使工作受到影响的,发现一人次罚信息员50元,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信息员每季度奖励1元,并可参与年终评先。 第十七条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干部绩校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接入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用户账号或有关单机入网、并在矿网站上公布,情况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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