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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公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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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业主公约模板 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依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依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证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状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状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修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修理、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中午  时至  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坚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当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马上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修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修理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修理;修理所必须的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十四条 因修理养护物业必须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止修理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制定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制定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修理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进管理费; (二)纳进修理基(资)金; (三)                      ; (四)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催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状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催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用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治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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