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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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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医 务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 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 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 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二) 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 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 (三) 院内科研基金。 (四) 自筹经费. 第三条凡以重庆市肿瘤医院/研究所的名义或以重庆市肿瘤医院/研 究所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院指定 的帐号,接受我院的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 他处。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 (二) 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三) 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 经费到帐后,医教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 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科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由医院组织的院内多科室合作承担的项目,由医教部根据其 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科室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 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 中报销。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管理 (一)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 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 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合作 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 行。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医教部审批。各类人员费 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 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 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条件, 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应遵守医院有关规定);协作费 的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并由医教部审批。 (二)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 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 支的经费. (三) 科研经费到院后,按到位款额的5%的比例提取现金做为课题组 的劳务费。 (四) 医教部对于纵向课题,按课题类别的不同提取一定的组织管理 费,具体标准为:自然科学基金类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组织管理费,其他 课题按10%提取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 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 第九条 对于中标的以重庆市肿瘤医院/研究所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级和国家部委科研项目以及 市卫生局厅局级科研项目,医院按到款额的50%给予匹配.配套经费主要 用作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业务费。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企业、集团等委托的科技研发经费、其它科研课 题转拨的协作经费、对外各类科技业服务费;药品和器械临床试验或试用 经费.技术开发横向课题经费由医教部提取4%管理费,所在科室提取1% 管理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课题经费医教部提取1%管理费,所 在科室提取0。5%管理费。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未约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院科研基金 (一) 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院科研拨款、应用课题的偿还经费、课 题的节支结余经费、强制结题或中止课题的剩余经费,以及其它合理的科 研收入。 (二) 院科研基金主要用于院内课题的立项、科研管理费的少量支出 等。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偿使用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偿使用仅限于自然科学应用技术和应用开发 技术研究项目。 二)非本院下达的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项目(课题),经费的偿还比例 按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由本院立项的自然科学应用技术和应用开发技术 研究项目,根据项目(课题)的情况偿还比例的幅度为总经费的5%-15%。 经费偿还的比例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时要具体标明。 (三) 凡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标明为有偿使用的经费,其应偿还金 额必须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偿还.科研经费有偿使用以该课题所余经费与 应偿还经费的金额相等或接近时作为最后偿还期限。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 科研借款。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课题负责人人 同意由该课题成员借款,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二) 科研学术会议借款.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 函.与课题无关的学术会议不得借支课题经费。科研学术会议借款须按我 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相关规定审批。 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借款和支出金额,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不得超过该 课题总经费的1/3;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不得超过该课题总经费的1/2。 (三)经费报销。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 经课题主持人签字外,科研经费报销坚决执行”2+1”审核制度,即先由科 研科长审核登记,经医教部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1、 论文版面费的报销。课题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与本课题有关学术论文,在课题研究周期内可以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按我院 相关规定报销,与课题无关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论文 版面费报销时必须同时附有该论文复印件或采稿通知单,否则不予报销. 2、 课题申报评审费的报销。科研课题申报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评审费. 除发文单位有明确规定申报评审费由单位支付外,科研课题申报评审费应 先由申请人垫付,通过评审确认立项的,在经费下达后可在本课题经费中 冲销。未立项的,不准以任何形式在其他科研课题经费中报销。 (四)向院外汇出科研经费,必须是科研计划中需要的(建立基地、 试验点、观察点、协作点)协作费、劳务费、补偿费等。须在年初做出计 划,由医教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课题节余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科研课题执行期截止后,课题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到医教部、财务科 办理课题结余经费手续。课题结余经费全部转拨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的个 人课题结余经费帐号,用于后续科研工作.最后课题结题时,根据有关的 基金委的要求课题最后上报的决算数必须与财务账面上的数额一致;逾期 未能办理的课题,财务科将冻结经费帐号,停止经费使用;帐号冻结后6 个月仍未办理手续者,财务科将会同医教部注销帐号,将结余经费转拨至 医院科研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医教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课 题组予以相关处罚。 (一) 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 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医教部责成科室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 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二)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 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 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三) 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 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医教部会同财务科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 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四) 挪用科研经费购买非科研用品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课题有偿使用 经费的。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 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科、医教部等部门进行科研经 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对中止课题的科研经费,报请分管 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院科研基金.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院,所在科室要认真 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 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医教部同意备 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院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 医教部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医教部向财务科下 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医教部通知财务科中止该 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 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八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 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时, 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医院、课题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一) 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 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 B 省级课题;C 厅局级课题;D 横向课题;E 专项经费;F 其他.医教部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预算支出 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二) 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 理的科学性,医教部、财务科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 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三) 医教部会同财务科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 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科室,由 科室统一交医教部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医教部办理年度结转手续者,下 年度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未经医教部批准或未在医教部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 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 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定的 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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