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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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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服务性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秽、反、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设立商业经营网点。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相协调,遵循统规划、合理布、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凡校园内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进场交易、监督等,归后勤管理处、资产处共同管理。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由后勤处、团委负责审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个人根据学校校园规划的商业经营地点,提出经营理念、经营方案、方式。 (二)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月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1%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 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学校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先报各二级学院团委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再向学校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处审核批准、送保护处备案(见附表一)。 (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后勤处、保护处提交《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经后勤处同意,商业活动发起人需向后勤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四)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由保护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商业活动管理 第八条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未经允许,不得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单位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单位共同勘察,属于经营单位造成的,由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条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校园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 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后勤处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保护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种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活动结束或活动期间宣传物品出现破损由申请方立即收回。未按要求执行的,严禁再次进入校园开展任何商业宣传、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校园开展的各类商业活动需支付资源占用费,收费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运行成本和公用支出构成,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活动承办方必须在缴清相关费用后规范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各类房屋场馆租借收入上交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校园商业网点违反本规定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解除合同,限期 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护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照价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区域张贴、放置、悬挂的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后勤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处理。 第十九条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违者由保护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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